昨天,網紅「小商人」不滿新北地院要求下架國中割頸案的教唆者「乾妹」與行兇者「乾哥」的照片個資,策動讓兩人出現在美國紐約時代廣場第七大道的電子看板上。而小商人坦言,租看板就是針對兒少法的抗議,「要處理猴子,我們會用她們怕的方法」。
顯而易見,網紅小商人上述行為,乃因不滿少年不得洩露個資等規定,然而,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在中華民國領域者,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收集或者是利用個資,若檢警認為造成國內的少年犯受有侵害的結果,則仍有認為屬於在國內犯罪的空間。而小商人此舉,是直接在美國利用個資,且所涉為五年以下輕罪,雖台灣無法可管,但即便是利用,也可能被認定屬於犯罪結果地在台灣才到美國刊登,也可能觸犯個資法。
小商人此舉是否侵犯少年犯人權,往後如有不滿判決是否就要依樣畫葫蘆,花錢到美國紐約時代廣場第七大道的電子看板刊登?
網紅小商人的用意是阻止和修正惡法,然而,以暴制暴、魯莽的、未深思熟慮的以暴制暴,是否周全思考過少年犯因此報復行為自盡,此行為是否為正義?以暴制暴思維指導下的行為只會讓問題更複雜,且產生的後續負向效應,不是說「要罰都來」就可解決,這是網紅小商人必須回應的問題。
文.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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