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案,於10月7日一讀通過後,在12月7日三讀通過。這樣子的修法程序可謂十分順利。我研究領域之一的「破產法」,儘管非常重要,且我國破產法已十分落伍,不但破產撤銷權的規定簡陋,連1986年才建立破產制度之共產中國都有的國際破產規範我們都沒有,但司法院在2004年、2016年二度與行政院會銜向立法院提出法案,都未能成立,到今天快2022年了仍未能修法(王欽彥,從貴婦奈奈看我國落伍的破產法, 2019/01/11蘋果新聞網)。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為什麼這麼重要,可獲得朝野立委支持(一讀會係無異議、無表決通過),迅速、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簡言之,是修法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符合「政府」、「警察」、「朝野立法委員」的共通利益。
        就政府而言,監察院因民眾檢舉曝露出大量交通違規,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改善。即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態樣,係以「違規停車」為大宗(⋯⋯59.89%),已嚴重影響民眾生活,且有逐年增加趨勢,顯見都會區之停車問題日益嚴重,對此停車問題應予正視及妥善因應,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可見民眾檢舉對交通部、警政署不利,政府有合理動機要修法禁止民眾檢舉違停(不用解決問題,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此可一舉減少「違規停車」之帳面數字(王欽彥,限制檢舉交通違規修法請懸崖勒馬,2021.11.18新頭殼)。
       就警察而言,除前述理由外,民眾檢舉警察不得不開單,警察覺得自己成為檢舉人的工具(儘管做的是法律要求警察本應自己做的事)。警察抱怨處理檢舉浪費警力,聲稱民眾可以打110請警察到場處理。不過打過110的人都知道,報案交通違規,警察快則20分後、也有1小時後來的,也有完全不來的。來了也可能找錯地方(今天我報案有汽車違停人行道,地址剛好是市議員服務處附近,警車開過頭,在前方不遠處勸導其它違停車輛…當然可能真的是轄區警察找錯地址,但這種錯誤不該發生)。且警察來了一律很貼心地鳴笛讓違停車輛駛離,儘管警察其實沒有僅勸導不舉發的權限。也有警察直接以「未發現違規」「見警駛離」結案的(王欽彥,報警有沒有用?兼論修法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2021.11.24新頭殼)。正常人都知道,坐在電腦前處理事情,比開警車到現場絕對省事太多。處理民眾檢舉耗費警力的根本原因,是台灣本來就有太多違規(其實還更多)。民眾檢舉讓警察不能用到場較晚、鳴笛、勸導、甚至虛偽記載「未發現違規」之方式來減少違規數字,警察當然反對民眾檢舉,儘管民眾檢舉所增加之罰單收入足以支應處理之行政成本。
        就立法委員的利益而言,被檢舉而開單的選民會找民意代表陳情。警察開單是依法行事,市長、官員、警察「銷單」或議員施壓「銷單」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參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台上3214號)。但地方議員可向警察局長施壓減少開單(如2021-11-09聯合報「屏東建國路違停檢舉近百件 民代籲警通情達理」),立法委員則可修法禁止民眾檢舉。立委不分朝野,修法限制檢舉可作為政績向(被檢舉的)陳情選民交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的提案以「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不是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不知道何時會遭到檢舉達人檢舉」的理由,竟然獲得8637個附議,而讓政府動起來修法。我們不會知道這8637個附議是否有特定族群推動,讓政府獲得修法的大義名分(有大學圖書館曾為了2015年「票選台灣十大非去不可圖書館」的活動,數度發email催全校師生「每天」去投票)。不過,汽機車本質上具危險性(這是民法191條之2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之理由),上路本來就要戰戰兢兢,謹慎遵守交通規則。該提案理由正凸顯了台灣民眾的安全意識低落,也解釋了為何台灣道路每年殺害3千人,對國家造成嚴重損失。
        其實,多數國民應也是樂見此次修法。因為,我國國民大多數為駕駛人(因政府失能,大眾運輸發展遲緩,自購汽機車竟成了生活必需品,幾乎一人一車,即依監理站統計,全國有2255萬輛汽機車),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對駕駛人不利。作為駕駛人,其實我也樂見修法禁止民眾檢舉,這樣我可以放心違停等警察來鳴笛,不會因擔心「違停一下」就被照相檢舉而嚴守交通規則,造成自己的不方便。不過,作為希望台灣道路能更安全的愛國者而言,這次修法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警察執法能力、執法意願以及(因警察嚴格執法而養成之)民眾守法習慣都未提升之情形下自廢武功,台灣的交通亂象不可能會改善,只會更嚴重。違停人都抱怨市區停車空間不足,主張政府應規劃增加停車空間。惟就我國城市的人口密度而言,停車空間永遠不可能充足。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人口密集的大都市有充足的停車空間,大家都因此被迫依靠大眾運輸。因此,停車空間不足不應成為執法懈怠或修法之理由,禁止民眾檢舉紅黃線違停只是飲鴆止渴,也是阻礙社會轉型。此次修法或許符合多數國民(駕駛人)之短期利益,但並不符合社會整體之長遠利益,台灣社會每年死三千人在道路上的現狀還要一直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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