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會討論多時的國軍後備動員體系改革終於踏出了第一步,國防部宣示將推動成立「防衛後備動員署」並將原國防部直屬的後備指揮部改隸移編至該署,以執行軍事動員及後備部隊整備工作,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其中除了國防組織改革外,社會動員層面亦加以擴大,擬將納入宮廟、教會、個人以及NGO等組織力量,以支持政府與社會運作,並在未來面對更大的敵情威脅、災變、戰爭狀況時,可以整合全民總力,發揮整體戰力。

惟消息一出,將「宮廟義勇」納入動員之舉,引起了社會諸多討論,筆者將試以法規及社會觀察層面,討論宮廟納入動員體系後的功能與定位。

民防法規所定之功能

目前我國民防體系動員之法律依據,最主要由《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民防法》第 2 條論之,民防體系於平、戰時主要負責下述工作: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而同法第六條則明訂以下人員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因此由上列法條可知悉;所謂「宮廟義勇」納入後備動員體系,主要目的並非是以其為基礎成立後備部隊投入前線作戰,而是將未納入軍事動員體系、未被編列至動員計畫的後備軍人與其它人員,憑藉其日常宮廟民俗活動固有之組織默契、地方關係、人脈經營等,轉化為民防團隊之一部,編組成立諸如: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 (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消防大隊…等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訂定之組織,協助於戰時維護社區治安、交通管制、災民收容救濟、消防搶救…等工作。

宮廟組織的在地優勢

前文所提及之維護社區治安、交通管制、災民收容救濟、消防搶救等工作,實務上皆有賴於長期之地方經營與熟稔地方事務方能有效進行;而在台灣社會,尤其是鄉下鄰里,廟宇仍經常作為一鄉或一村之信仰與社交中心而存在,地方上有聲望之有力人士也經常同時是宮廟的贊助者,定期舉辦之酬神、繞境活動,亦是凝聚鄉村地區社會生活情感的重要活動;而若能於戰時將本就熟悉地方大小事務與地形地貌的宮廟組織納入民防動員體系之一環,協助上開與地方緊密結合之民防工作,將有助於戰時民防效能的提升。

訓練時數之增加與日常演練的常態化

惟目前《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章第30條規定其民防組織基本訓練係以年度為單位,可分為1~2次,共8小時的訓練;常年訓練亦是1~2次,每次4小時;最後的幹部訓練則是1年1次,每次4~8小時,因此用最大訓練時數來看,1年僅有24小時之訓練,在其訓練時數上恐有不足之處,若要求民防組織能於戰時能有效處理民防諸勤務,訓練時數之增加與日常演練的常態化,亦應納入考量,方能使此一立意良善之政策更為周延。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