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76期的院會紀錄,的第四條附帶決議「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應"比照修正大學法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校內代表及校友與社會公正人士之組成比例。」在這個附帶決議中就明文規定了,大學法內規範校長遴選比例公私立大學都應一致,但教育部卻在95年1月20日發出「大學法修正後各校應辦事項參考原則」的第九條中將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貶低成為「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可"參照公立大學方式辦理」,在台灣的法律規定中"應"這個字的意義代表"必須遵守",而教育部發出的參考原則卻刻意貶低法律位階,究竟為何?教育部此舉是公然違法!禍害台灣私校數十年!

現在台灣也有很多的私立大學仍然沒有遵守立法院的決議,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以長榮大學為例「董事代表七人、教師代表五人、校友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兩人」完全不符合立法院的規定,這不只是個案,依據可以查到的校長遴選辦法,佛光大學、亞洲大學等等均不符合立法院的決議,更多的是查不到的遴選辦法,筆者呼籲監察院應該對教育部發起彈劾,找出禍害私校的元兇,是否有利益輸送?是否瀆職?並且通盤徹查各個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辦法是否符合規定,以免更多學生成為政治鬥爭的受害者。

為什麼校長遴選重要?校長做為一個學校的決策者,校長的指導方針都將影響一所大學的發展,只有校長是由正當的管道被選出,才能夠代發揮校長「治理」的能力。若校長僅是董事會的橡皮圖章,可想而知的就是大學自治淪為口號,私校即將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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