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跳脫參審制、陪審制的爭論僵局, 民進黨團已提出修正動議,將法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更名為「國民法官法草案」. 更改名稱而不解決這兩個制度的根本區別並不是解決的方案。被冠以“國民法官” 頭銜, 而不改變司法結構的情況下, 不是一項真實的改革。司法體制及司法院本身就是要改革的對象. 必須對他們的堅持的提案保持謹慎的態度。 需要仔細審查. 民進黨黨團在提出任何立法建議之前,需要特別注意司法院支持司法制度的流程並徹底研究和理解司法院支持的司法制度。

司法院試圖使用「國民法官法草案」來推動“參審制”.  這只是用來愚弄國民.   民進黨黨團不做深入研究,盲目使用更名支持司法院的“參審制” 無法達到人們對司法改革的高度期望.  司法系統提出的“參審制”正是目前合議庭的2.0版  .  希望民進黨黨團和公民在做出決定之前先上司法院網站(https://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Promoted/Introduction# ) 徹底了解什麼是司法體系的“參審制”.  以下主要內容摘自司法院網站供參考: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述

司法體系院堅持參審制的“國民法官”選拔過程中. 隱藏了魔鬼. 參與審判國民法官的產生要篩選再建立的參審員名冊, 從當中再隨機抽選出參審員 。在過去的評論已提出個人的意見.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6408)    在司法院網站中的細節可以進一步顯示它隱藏更多的缺陷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一):國民法官之產生

根據司法院司法院網站中的影片 {文宣及影音  影音  國民法官制度簡介 (一)}   國民法官甄選的最後階段涉及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協議. 在雙方的協議下從候選人中選擇國民法官, 任何一方都會選擇符合他們自己有利益的國民法官候選人,因此無需對大, 中, 小型水庫進行的預篩選, 或建立 “參審員名冊”. 司法體系必須放棄對國民法官甄選這些過程施加影響.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三):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

根據司法院的另外影片{文宣及影音  影音  國民法官制度簡介 (三)}     法官可以在 "中間討論" 時可以加入討論, 應該引起很多關注.  法官必須中立。他們的専業可以解釋法條,但是不能引導審判。他們加入討論可能有“影響力”.  那不就是“専業”引導審判? 

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做終局評議作成決定的原則為多數決. 但是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下法官和國民法官在終局評議時是 “票票不等值”.  六個國民法官認定有罪, 但是沒有正式法官同意就認定無罪。是最不合理的判決。只要正式法官一致判為無罪就是無罪。這正是少數法官否決全數國民法官的判決。該影片聲明清楚地表明了司法體系支持的 “參審制” 在審判中給予法官否決權.  法官他們可以團結在一起替罪犯脫罪。我們在先前涉及馬英九的合議庭審判中已經看到了這種手法.  國民法官只是他們合議庭的偽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 “審判期間” 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是非法的. 但是審判後,所有決定都可以放在公共領域以供參考,公開透明的審判不再存有洩露機密的問題。沒有指定保密期限就用洩露秘密懲罰的旨意是在威脅國民法官不能說出真相.   

詳細讀過  司法院網站(https://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Promoted/Introduction ) 的內容,  可以發現司法體系支持的“參審制” 有許多缺陷.  民進黨黨團必須在決定他們的行動之前,請回答以下問題.  

(1) 任何具有非法野心的人是否可能在建立“參審員名冊” 過程中做手腳排除他們不受歡迎的人?

(2) 參與審判的法官和國民法官做成決定的原則為多數決, 但是有多少個例外沒有遵循多數決的原則?

(3) 法官和國民法官在終局評議時在 “票票不等值” 下,  多數意見會不會被少數否決?  會不會造成不公正的判決嗎?

(4 ) 法官必須中立。他們的専業可以解釋法條,但是不能引導審判。司法體系 “參審制”的 “中間討論” 如何避免法官用 “専業”引導審判?   

(5) 司法院強調“參審制”需附做決定的理由是他們支持參審制的重點.  那是賣點嗎?

不要忘記過去法官使用牽強的 “大水庫小水庫”和“宋朝公使錢”的判決理由替馬英九脫罪的判決案件. 我們在司法系統中不需要推這種歪理. 是否有罪取決於犯罪行為和確認犯罪活動的證據,而不是由陳述的理由將有罪變成無罪,反之亦然.

法律通常會對任何犯罪定下的刑罰有範圍,例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法官的工作應該是解釋施加處罰輕重嚴厲的原因。需附做決定的理由不是解釋“有罪無罪”的認定.

(6) 無論審判採用何種方式,不同意判決, 公民有權繼續提起上訴。沒有定罪錯誤不能上訴的理由. 上訴法庭通常不會用新的陪審團重審此案,而是會審查審判程序的適當性 與合法性. 司法院網站中 “定罪錯誤不能上訴的理由”是否有故意誤導公眾的嫌疑?  

如果司法改革保持司法體系支持的參審制不做任何改變,則是像目前合議庭的2.0版. 僅在合議庭中的增加“國民法官”. 但是沒有剷除現行合議庭的根本缺陷. 如果司法體系支持參審制的缺陷得到糾正,那麼司法體系支持的參審制就更像陪審制.  

陪審制, 法官控制審判程序, 陪審作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官的權力在解釋法條和根據法律確定處罰刑期. 司法體系支持參審制,  拒絕陪審制.  人不禁要問,這是一場真正的司法改革, 還是一場司法人在司法改革中爭取決定判罪權力的鬥爭?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