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提案根據法理不咎既往的原則,國民黨救星韓國瑜可以被排除,所以韓流以及藍營不妨寬心聽聽看。

民選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長,都是一票一票,不是買來的,是借來的,必須從任期中認真服務作為償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所以有連任當作獎勵,其正面效應甚至可以擴散到他所屬的政黨。

除非是用錢買來的,投票當天就已經銀貨兩訖互不相欠,是否違法是另一個議題。

民選公職都有任期,每一張選票都是託付,應該有類似合約的力量,對雙方是保障也是責任,若非出於無可抗力因素,任期未作滿就想劈腿、跳槽、開溜,都有【背信】的事實,應該立法訂個合理的罰則。例如:

ㄧ) 任期未滿二分之一,除追回全額的選舉補助款,並扣押財產用以保證支付因此背信行為而舉辦補選所需的全部費用。是否應該有幾年期間內【禠奪被選舉權】,也是可議的選項。

二) 任期未滿四分之三,追回全額的選舉補助款。

三) 若是政黨推薦的,則代言的政黨不能沒有責任。

區域性選舉,對於被選舉權的規定應該修改,民選公職任期超過四分之三之後,應該不受戶籍的限制,可以自由遷移戶籍所在地,遷往他下一次想參與競選的選區。真正的人才也應該有選擇服務的自由,不須為了死板的選區規定而背離選票的承諾必須辭職。

 

 

文/謝明海(公民記者 )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