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江祖平近日在社群揭露電視台員工涉嫌性侵女演員,並指控其他女員工遭性騷擾,還貼出涉案男子照片。隨後她自曝就是受害者,並提出新台幣1300萬元賠償訴求,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今(5)日呼籲被害人透過司法管道追究加害人責任,強調正義需仰賴公權力介入。
根據江祖平在社群媒體上的連日指控,她不僅在昨(4)日凌晨曝光了涉案男性的照片及姓名,更進一步揭露還有兩名電視台女同事也曾受其騷擾。這名被點名的龔姓男子,其身份已獲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證實,確實為其子龔益霆。江祖平的爆料內容令人髮指,她指出該男子不僅涉嫌投藥後性侵受害者,還進行錄影並拒絕刪除性影像,甚至囂張地傳送騷擾訊息,其行徑之惡劣引發社會譁然。
而龔益霆昨晚也發文回應,表示與江祖平曾交往10個月後分手,並指控江祖平的貼文均為片面之詞與不實指控。士林檢方已於昨(4)日分案調查此案,內湖分局也表示將持續聯繫江祖平,請她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以便進一步釐清案情。
張秀鴛受訪時指出,被害人自行揭露加害人資訊並不會觸法,原則上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特別是成年性侵被害人若經過同意,在媒體報導中揭露資訊也不受限制。她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因社會迷思或擔心被貼標籤,會以「我朋友」等方式描述受害情況,這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張秀鴛也提到,儘管透過媒體「公審」沒有違法,但這並非最恰當的求助方式,衛福部對此予以尊重。她強調,性侵害是犯罪行為,最完整且周全地釐清案情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仍應依循報警、採證驗傷等司法程序。張秀鴛也特別提醒,如果並非受害者本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揭露性騷擾或性侵相關資訊,仍然是不恰當的行為。即使沒有直接點名受害者,此類資訊的揭露仍處於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律師林智群則針對此案分析,若江祖平所述屬實,涉案男子恐面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至少7年以上。此外,若涉及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及第三一九條之一到之三關於偷拍性行為或身體表徵的加重條款,視情節輕重可處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在被害人意識不清時拍攝不雅影像或性行為過程,刑度將會更高。在民事求償部分,林智群指出若犯罪事實成立,被害人可在加害人被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然而,他也提及若被告年輕且名下資產、收入不多,即使家境優渥,實際獲得高額賠償在實務上仍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