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8)日對行政院及台電公司提出糾正,理由是台電公司長年虧損,截至5月底累積虧損已經達新台幣1799億元以上,但卻沒有確實檢討經營績效,甚至寬濫粗算績效獎金。
監察院今天討論通過由監察委員葛永光提案,對行政院、經濟部及台電提出糾正。監院調查發現,台電自民國95年起連年虧損,其主因除了國際能源價格上漲所導致,也與台電未檢討成本支出與經營績效有關,累積至今年5月底已虧損1799元,屬於嚴重怠失。
糾正文指出,行政院對離島用電補助政策反覆,造成台電無法得到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導致台電經營離島用電嚴重虧損,實屬違法並損及民股權益。據統計,截至100年度經營離島用電的累積虧損已達483億餘元,約占同期間待填補累積虧損1177億餘元的41%。
監院也表示,台電長年虧損卻寬濫粗算影響盈餘之政策因素,致近年績效獎金仍按上限或接近上限列支,非常不合理。監院還說,經濟部審議徒具形式、因循敷衍,購置工程用地卻未確實做好前置調查作業,對於執行中工程的瓶頸也未能有效處置,導致閒置情形嚴重。
監院在糾正文中批評,台電未考量業務量配置外包人力,相關審核及管考流於形式,也未依規定檢討進用、調撥或裁撤,加上台電近年燃煤採購熱值呈現下滑,造成採購單價未降反升,採購績效不彰,亟需檢討改進。
監委直言,據台電統計,95年至100年間對軍眷、學校、農業、公用自來水、電化鐵路等用電優惠,除軍眷電價優惠自99年度起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補外,其餘都由台電負擔,金額計301億餘元;經濟部沒有積極檢討優惠用電政策的合理性,確實不妥。
監委認為,台電雖然連年虧損,但都能透過「政策申算機制」來保障獨占利潤,因而支領最高額獎金;檢視台電98年、99年、100年分別虧損13億餘元、181億餘元及432億餘元,但績效獎金卻還按上限2.6個月發放,或者是接近2.6個月列支,非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