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天通過經濟部所提報的「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將原先全部採取「事先申請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並同步加強違反證券投資、股權投資的罰則最高罰鍰480萬元,嚴重者可註銷登記、停止或撤回投資。但若是中資比例逾3成的外資企業、有實質控制能力或當初有協議可以控制企業,就得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理。

該兩大草案有3大修正重點,包含:原先全部都是「事先申請核准」,修法後,原則上採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例外部分,依其投資行為、投資型態所定金額、價額或持股比例,投資人為外國政府,限制類之業別項目,特定地區投資人。而違反證券投資可以罰鍰24萬到480萬元,嚴重者停止投資證券一年或註銷登記;若違反股權投資者,應申請未申請部分罰鍰12萬到60萬元,應申報未申報者罰鍰6萬到30萬元,且可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

為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與可預測性,修法也明列未來投資人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5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1個月內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須於2個月內做出准駁;經濟部也會針對投資案的准駁或限制投資的條件,發布明確規定。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事前事後審查的部分,早期確實有提到100萬美金的投資門檻,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改變,待草案修正後,未來子法可以看看有沒有甚麼意見。

至於中資部分,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補充指出,外資若是中資比例高於30%、有實質控制能力,或當初就有協議可以控制企業,就得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