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民公審取代法庭、成為日常娛樂且不再令人警惕時,最終受害的是社會整體所建構的法治價值與信任。
立法院於2025年6月27日通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法,正式將法庭直播明文立法,明訂三個月後正式上路。對這次的修法,持正反意見者均有各自主張與論述,贊成法庭直播的論者認為,司法本應公正且透明,故應該經由法庭直播來落實;反對者則擔憂會對審判造成不當影響、侵害個案中關係人的權益。筆者雖認同司法公正與透明,是法治國家的司法權不能退讓的要素,但也質疑,法庭直播是為此目的而設嗎?難道法庭沒有直播,法官就能恣意妄為不依法審判嗎?
就算沒有法庭直播,除了非公開審理的案件(例如:性侵、兒少案件),法庭本應公開審理,設置旁聽席讓人民聆聽,並依法公正審判。因此法庭直播與否,重點不是在敦促法官公正,也不是擔心國家經費執行困難。司法案件中,我們應該關心的是案件相關的【人】與【事件】。
所有審理過程中出現的「人」,是否能擁有基本隱私且不受無端謾罵的基本人權;審理的「事件」,是否能不被輿論及風向影響,給予真相水落石出的機會。尤其是證人保障,證人在司法程序中沒有拒卻權(依法被傳喚到庭作證的人都要來開庭,否則會被拘提或被課處罰鍰);贊同法庭直播者認為,公開審判時證人都會露臉,因此直播並沒有不利影響。但事實上並非如此,舉例來說: 我願意不戴面具口罩,露臉走在街上,並不代表我願意走在路上被直播拍照公開被品頭論足。 尤其現在全球直播風氣興盛,經常充斥著對他人外型訕笑或是內容端章取義,甚至有些人將此做為生活調劑的小確幸。因此我們擔憂,法庭直播中出現的人、說過的話,可能會成為被刻意剪輯,散布到網路上,甚至可能成為網路霸凌的素材。遺憾的是,本次國會修法,對於所可能衍生的這類惡意不當利用、侵害審判程序參與者權益的問題,並未採取保護或是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對不當利用的規制與處罰),僅單憑法庭直播可以杜絕司法不公為由,即貿然三讀通過,如此草率、倉促的修法內容,也難怪各界質疑不斷。
也有人說,國會頻道都能直播,法庭為何不能直播?國會頻道的直播與法庭直播對象顯著不同,功能更是迥異。國會直播,是因為立法委員身為人民的政治代言人,有落實選民的期許及民主制度的義務,國會所有作為應該要向全民交代,有其政治與公益考量。但是司法要的是正直清廉,不能與政治掛勾,依法獨立審判,因此司法不是要向人民交代,更不是反應民主多數決意見,司法判決應當明辨是非,不能被民粹輿論左右,本於專業公正獨立審判,才是司法權的核心價值;而個案審理往往直接關係到個案當事人與關係人的隱私與其他權益,與國會原則上是在審議公共政策,更是不同。
許多已經實行法庭直播的國家,正面臨一個嚴重卻無解的挑戰。當前社群媒體平台的商業環境興起,很多網紅利用重大矚目案件的法庭直播為選擇性剪輯吸引廣泛流量,同時獲得龐大商業利益,導致法庭直播變成娛樂性及商業牟利的工具,侵害出庭者的人權、影響事實發現,也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試想,你我是否都曾看過剪輯過後的短影音,不會再去確認全部資訊,無條件吸收了選擇性編輯且扭曲過後的內容,而忽略去查證真相?
法庭是否應該直播,並非僅是正反理由在天平上加籌碼看誰多誰少的論述。縱使沒有法庭直播,司法案件也應該公開、公正審理;如果想推動法庭直播,前提應先確立適當的監管措施,嚴防直播可能產生的弊端。非常遺憾的是,本次法院組織法針對法庭直播的修法似乎過度混雜政治性目的,立法過程及內容草率且不足。未來如果有案件依照這部法律進行直播審理,恐怕法庭程序的參與者、案件的實體真實,乃至於審判的公平公正,恐將成為政治立法下的犧牲品。
文/ 傅馨儀(現職律師,法學博士後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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