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對於「大學」有高度的期許,大學是社會的良心;甚至台灣大學作為高等教育的龍頭,必須扮演領頭羊的角色。但是,隨著全球化與資本化的開展,「大學」已捲入全球化、市場化競爭的脈絡當中;過去大學既是社會良心,又帶動社會進步的雙重角色,是不是已經質變?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值得我們深思。 為此,《新頭殻》特別將2018年3月24日(周六)在台大集思會議廳舉行的「台大臨時校務會議」以關於台大校長遴選的五個提案,會場討論內容刊出,讓大家進一步了解,兩個半月以來,在台大校園內發生的紛擾所為何來?師生對立、衝突在吵什麼?到底是藍綠對抗或是大學核心價值的真理之辯? 《新頭殻》經由《台大意識報》的授權,針對相關提案內文作全文刊出,期待社會大眾以理性與反省的思維,共同關心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

台大臨時校務會議」      時間:2018.3.24(周六),地點:台大集思會議廳。

[106201]議案: 成立本校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童昱文 | 法律學院學生會

案由:應成立小組調查蔡明興與管中閔關係,爭議內容與學術倫理內容相關問題,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建議(決議草案):成立校長遴選調查小組,並應調查蔡明興遴選委員因利益迴避衍生之適任性、未揭露獨立董事身分衍生之資訊不完全而影響推薦投票及遴選結果正當性、違法兼職疑義、爭議論文內容之學術倫理問題及其他與遴選程序正當合法性相關之爭議,並向校務會議報告;若調查小組提出程序存在瑕疵之結論,校務會議亦應討論決定其法律效果。

檢討小組由學院代表每院1人、職工代表1人、學生代表1人以及本案提案人代表1人組成。除提案人代表,其餘小組成員由各院代表、職工與學生代表間分別以無記名投票產生。小組召集人由小組成員互選之。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謝謝,因為在場大家的意見和資料可能也很多,我們請提案人派一個代表,看有沒有書面意旨外作個說明,是您代表嗎?

童昱文(提案人介紹)各位代表好,法學院童昱文,本案有一些相關的附件,會議開始之前主席認為不該用投影片撥放,不知道能否請秘書室幫忙發送資料?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以口頭說明為主,加上書面資料

童昱文(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那就一邊發送一邊說明。首先要說明這個提案是在二月底,那個時候是程序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我發現說當時後有證據的程序瑕疵的疑慮,包含利益衝突問題,候選人獨董兼任問題,對於法案的法律效果進行認定,但這個提案一拖就是一個月,這整個過程就產生的更多問題,可否修正本案,因為個人也是十分樂見。

實際議案說明,本案重點有三,我們認為遴選有爭議,調查結果應該拘束,校務會議應該認定法律程序瑕疵效果。管中閔並沒有主動揭露獨董身分,一個營利事業是個主要的資訊,就是讓選舉人沒有妥適的遴選決定,另一方面,蔡明興委員也沒有解釋同一公司的關係,不管依據本國法抑或外國法都應該處理,利益衝突應該如何處理,蔡明興委員會變成重要的重點,不知情的委員都無從認知,也沒有辦法進行處理

廖俊智委員也有主動提出迴避問題,為什麼蔡明興沒有提出?從目前發送中的資料也看得出來,管中閔並沒有經過同意就出席與擔任兼職職務,依據公開資訊都看得到,這個違法也顯示出沒有主動揭露的嚴重性。另外是廈門大學的兼職問題,剛剛發送的會議資料中,可以有相關證據可以提出,另外管中閔實際出席了、在廈門大門兼職,違反法令規定,也有相關證據,如果調查屬實的話對於合法性有相當大的影響,這也又增加了沒有誠實表列的地方,至少也是影響十分大,這也是遴選委員會程序爭議的問題,這個瑕疵無論是會議或是調查,應該要拘束本案,本次會議應該要有拘束效力,而不是我們應該要拘束本場校務會議就好,而調查小組應該可以有獨立決定能力,依照授權關係,校務會議作為授權機關,不應該把事後的監督權也放棄。綜上所述,應該要調查本次爭議,提交校務會議,就調查結果作討論否因為遴選瑕疵而無效。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大家可以看一下可以進行討論,就代表所報告的,有些人還不知道本次會議的狀況,我會請相關處室把一些相關的狀況跟大家報告,包含人事室、學倫委員會、遴選委員會,讓大家知道,這樣大家也比較能夠充分了解內容

那裡面有很多東西,我們請相關處室說明一下,知道一下他的背景與內容先請人事室說明,說明第一跟二的部分是兼職的部分,請人事室說明

人事室主任:有關於兼職的部分,人事室對於老師去營利事業兼職的規定,我們都是依據教育部公立教師兼職處理規則,還有本校的簽辦規則辦理,接下來都是在講時間點,剛好107年22X(沒聽清楚)監察院也請本校回覆106-107迄今專任教師申請到營利事業兼職的情形,本室就把全校的狀況這個期間有申請的總共有37位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依照流程,那個時序上跟各位報告來報告,有五個時序

兼職申請提出日,是營利事業來函日,或是老師自己依據簽辦的提出日,晚於他的兼職日,(監察院)來文是5/1,但希望是追到4/1這樣。兼職申請提出日晚於兼職日,有37件有11件是晚的,系所部會議通過日,晚於兼職起日的,有19件,有51%,還有一個校長是在那個簽辦表的簽訂日晚於兼職日的有29件,是78%,第四個是產學合作簽訂契約日,是晚於兼職日,是34件,第五個是學校正式發文通知日,晚於兼職日,是35件,是95%。等於說學校根據規定處理,有95%的比例是無法在兼職開始前通過整個流程,這也是106到107學校通案的處理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剛剛的統計,贊成45,反對101,空白三票,一樣的迴避不用改變,剛剛有五張加進去,接下來剛剛的說明裡面,有學術倫理委員會相關事情,事實上在1062016請誠信辦公室說明,也提到這件事,我也請學術倫理辦公室提出相關調查,可以了解和討論,麻煩誠信辦公室主任

台大誠信辦公室:我跟簡單跟各位報告,等一下倫理委員會黃銘傑教授會再詳細報告,先跟各位代表講今天在1/25號,管中閔涉不當引用,我們請副校長招開諮詢會議,26號教育部來文確定說我們要妥善處理等等,當天中研院回覆研討會屬性內容,也有給學術副校長,在接下來召開諮詢會議,那時候決定要由倫理委員會啟動調查,當天晚上立刻啟動,當天決定不立案調查,我們就回覆教育部確認結果,1月26號教育部又來函請本校查明,在倫理委員會1月29號再次審議又決議不予調查,2月13號回復結果,教育部就沒有在回函給我們ㄌ,同時這個案子是陳建良教授跟研究生,暨南調查3/6也有審議,3/8我們問暨南大學的結果,3/16回覆說,經過教評會不予立案,該案密件處理,立刻洽教育部,3/20,事實上3/20才收到正式函復,我們立刻和暨南大學溝通,他們認為我們應該跟教育部申請,函請教育部提供資料,教育部回覆認為台大應該跟暨大直接洽取。接下來請學術倫理委員會黃銘傑教授解釋?

黃銘傑(學倫委員會代表)主席,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大家好,剛才針對學術倫理委員會3.4次代主席,我來解釋這些會議的過程來說明,當時召開第三次委員會的時候,主任委員告知說他不適合擔任主席,本來一句學術倫理規定第四條,一該是接受檢舉之後時日內來討論是否立案,因為利益衝突他認為不該自行判斷是否立案,以及也不適合決定是否擔任主席,所以我才擔任主席。我也詢問所有委員,我們討論這個案子的屬性討論,我們就在討論這到底是不是我們處理的對象,這到底是學術處理研究成果還是公開出版物?如果我們要認定是學術成果,我們需要依據七點情勢判斷,這也經過委員來進行判斷,分別這七點是哪七點?

*第一點 會議,研討會的會議性形式和目的為何?
*第二點 會議中所發表的論文是否在發表前需要經過同儕審查,或任何的審查?
*第三點 研討會議主辦單位是否有把這篇會議論文或相關參加全部出版並編輯成冊?發布給圖書館典藏與社會大眾閱覽?
*第四點 這個會議論文集是否申請isbn號碼?
*第五點 這是否與未來出版的暫時性成果相似,算不算是working paper?
*第六點 是否有標註「會議論文不得引用」或相關字句,是否可以合理推理到作者是否希望第三人引用?
*第七點 作者是否曾以該會議論文作為其業績或其他補助獎勵?

如果我們要針對涉案論文是否是處理對象,這的確是一個公開出版成果,經過我們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的獲得的結果,我們也參考了中研院他們開這個研討會的目的與相關資料等等,依據上述各點進行判斷,委員會一致同意,同意中研院的書函所表示的,這個研討會是為了促使領域學者發表以初稿形式,這是初稿形式,得到研討會學者的評論與回饋,第二個是,這個會議論文中的論文,並沒有任何事前的同儕審查或任何形式審查,第三是我們發現這個論文成冊,但是中研院回函有強調,這個成冊是為了讓與會者方便閱覽,並沒有公開發行,研討會上非論文,與會者可以參考回饋與評論,可以在投稿到期刊,並經過嚴格審查才會出版,我們所爭議的論文也沒有這個問題,第四主辦單位並沒有申請isbn,第五我們確認這個涉案論文呈現方式的確是為了研究過程中把暫時成果出來的草稿得到的回饋批評參考,而且我們一般看到workingpaper我們認為沒有達到程度,第六點我們認為雖然沒有標示第三人互為引用標示格式,但從會議編排格式等等來判斷,例如有些論文會認為preliminary或very preliminary,我們沒有統一格式或頁碼,並沒有意願讓大家來引用成為著作,這並無意給予人來使用,最後一點管中閔並沒有以論文申請研究獎勵。不是我們處理的對象。這是學倫第三次會議的結果。2/6又接到公文,針對疑點再加以釐清。2/9又在召開個第四次的會議。當初教育部來函時要釐清的要素,認為我們有誤解,裡面…涉案論文是否出版,並不是涉及師資資格的認同,所以給予…(未記清楚)

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處理要點,認為這篇屬於教育部所訂的處理原則的學術成果,也因此希望我們為後續實質的調查,針對教育部兩質疑。我們回應:我們從來沒有說用所謂的專科以上教師審議辦法,因為我們的處理要點跟資格要點合在一起,我們處理要點全名:台大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或許是資格要點跟學術程序,教育部誤解我們是以資格審定規定來處理學倫議題,這樣的誤解我們也經過內部討論,回應給他們,我們從來沒有用過教師資格審定的相關規定。第二是教育部堅定認為是學術成果要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抄襲,可是我們後來也發覺說我們無法同意教育部的任退。教育部的學倫會,顯然這學倫會也沒有支持教育部認為這要處理。我們依舊認為這不是我們的處理對象,我們的處理過程都在網頁上。結論就是我們還是經過非常嚴謹的討論還是認為不予立案。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謝謝黃代主席,讓秘書室運作遴選跟校務會議過程的法令讓大家知道

秘書室:遴選過程有報告,請大家在去翻閱校長遴選相關事項的文件裡面,有兩個地方可以看她的文字說明,第一個是資料二遴委會第五次會議紀錄,結論跟過程都是在會議記錄裡面,已經公開上網且提供給校務會議代表。請大家參閱組織及運作辦法,在資料第16頁,大學法9-3訂定。請參閱第三條(p.16)詳述遴委會獨立自主之精神有五點。第六條遴委會上述資格,詳列排除的條件。參閱遴選辦法(p.27),大學法第9條,規範遴委會的有關事項,(p.31)有關學校大學組織規程,也對第七條遴委會的規範有文字說明,最後在第八條(p.32),遴選委員會校長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滿兩月。這次就是這這個法規執行。最後,p.33,第40條,討論到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其中有列出七項今天討論大家也會提校務會議權責的劃分是什麼樣子,這個還需要法律顧問給我們一些意見和說明。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請黃律師或薛律師來說明一下遴選委員會和校務會議的權利義務關係

黃鈺華律師:我提供各位意見參考,我相信大家手邊也有資料,我們依據現在的法令規定,依據大學法還有本校遴選委員會辦法來看,遴選委員會負責程序進行及遴選候選人決定權、組織權,以及公告當選人權限,校務會議權限權,對於遴選委員的產生有絕大的權限,二十一個遴選委要有十八名都要校務會議選出,校務會議有的是決定權限,遴選委會面談完後也是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才能由遴選委會投票選出,從這點來看,校務會議可不可以對遴選、遴選委員的程序組成調查小組這件事,提案人也有列了四十條規定,還有台大組織規定三十六條,都規定本校校務會議異議決重大事項,校務會議審議第四項,及其他重要事項,以及校長事項,依據校務會議以第四項來處理這個交辦事項,看起來是可以組成這個專案小組調查,我們還可以深入探討一下這個權限是否只限於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呢,這個規定,校務會議交辦事項,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呢,有沒有法律範圍和限制也要討論一下,我們看一下,有關於教育部的函示有三個,分別是九六、九七和一百零六年,這個內容其實都差不多,他就在說國立大學遴選委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遴選委員應該獨立自主等等,這也是說職務辦法,所以說這個組織運作辦法,是依據大學法第九條授權規定制定,台灣大學又根據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制訂規定,到底校務會議能不能否決遴選原資訊,我們有去搜尋法院判決,就是高雄行政法院也有說,有著獨立自主精神規定,遴選委員會產出的效果,成功大學無從置喙,無論是法律或實務判決來看,現在的情況是這樣,謝謝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謝謝各處室和常設律師的說明,我們接下來就進入討論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主席,可不可以先說程序問題,我有參與連署的205案,我們有一個附件,他們已經拿到了上午的案子的參考資料,我記得這是交給秘書室了,我們秘書室發下去這是個程序問題。第二,我們可以看二十三頁,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他是剛剛有聽到,這會涉及到遴選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包含程序,如果教育部意見,是否恰當?他的後果是什麼?這是有必要參考了,是否可以請人事室說明一下,作業細則修正通過,我個人是有看報一些,倒可以請人事室具體說明。

人事室:各位代表大家好,人事室參與校長遴選過程,可以看一下報告事項第二,一月二十三日,各校於遴委會在訂立規定後應該要報部備查,大家可以看附件十一頁,其實邊的說明括弧一,他也在重申,遴選會應該獨立精神,制訂作業規定,僅係遴選會參考,請各校與校長遴選會議定相關規規定後,將該規定報部備查,這也是官老師所講的,到底教育部獨立精神的候選人產生方式,我們的規定為什麼要備查呢,因為來文主只有提到這樣,所以這邊十月十三號提到,大家看到第十四頁,教育部,可能我剛剛報告比較仔細有點模糊,依照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函,我們在七月十號跟遴選委員會報告就有將細則,在七月十號坐了第一版修正,我們就在七月十七號報給教育部,依照那個十一月的函進行備查,但是九月四號,在第十一頁的附件三,教育部回覆問題,教育部的要點是希望我們在相關規定作明定,我們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不能少於六人,我們只是沒有將他列入規定,實務上我們是這樣沒錯,我們目前是將各學院前七名放在教師代表,其他四位是公正代表,我們會再把說明二的訂那進去的就可以了,我們主要是遴選委員會七月十號的解釋說明三裡面,他以母法,也就是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運作辦法,教育部認為他定的時候,只有在那一條裡面是以校長遴選委員程序中提到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教育部的母法裡面,只有候選人可以提出異議,才能解除職務。

第一次校務會議遴選委員會程序辦法內容,依據本校施行細則,候選人可以向本會舉出原因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我們加了「本會委員」,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因為九月的函,針對我們七月二十七日的文,希望我們修正,其餘部分都已經備查,所以我們在十月十三號才會說,教育部有這個規定,第二次遴選委員會會議也有充分討論,那也決定接受教育部意見,也就是指有候選人可以提出,來解除候選人職務,把原本的台大的後半段,主動提議的那幾個字,也把他刪除,刪除後再報教育部,教育部在十一月二十七日就同意備查,所以我們現在的辦法是依據教育部同意的再執行,以上說明

社科院陳淳文(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是不是在大家討論之前,我先把我知道,大家混淆的問題來解釋一下,剛剛討論很多很複雜,我舉一個案例來報告

我們教育部辦的公費留學,他名額錄取只有一個,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第一名的人和不錯的幾個,分別參加面試,但面試完,筆試第一名的逆轉沒有上,結果第一名的,因為五名口試委員裡面有一位是這位學生的指導老師,同時還有共同發表論文,這就有點像。法院怎麼看,那你這個第一名筆試的為什麼不要申請迴避?各位想,他當然不申請迴避,口試成績百分之十八,根本不影響結果,但為什麼口試第一名的不迴避呢,因為法規並沒有規範,那逆轉的那個當然不提。考試裡面還有口試成績,你會覺得很慌,最後結果當然逆轉敗,他就像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怎麼裁判?

法院說,迴避並沒有明確規範說師生指導關係需要迴避,這裡雖然有瑕疵但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這並沒有讓原決定有瑕疵,至於評分懸殊問題,這個不迴避的委員當然還是當這個會議的主席,他具有很強的影響力,當時那個原告提出來,他會影響成績,至於這個成績問題,是專業事項不是法院可以審酌,所以這個遴選委員怎麼投票?這基本上是這樣。就算退萬步言,法院判決說,即使把該迴避的人成績抽掉結果不改變,所以也沒有要迴避的道理,把成績拿掉後還是第一名那就是這樣。要調通聯紀錄沒有必要,法院也不調查。所以,什麼叫做重大瑕疵?瑕疵和重大瑕疵不同,重大瑕疵就是無效,那個瑕疵是寫在額頭上一望即知,可以看釋字四九九號,裡面認為是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有調查必要就不是重大瑕疵。

第二個問題,台灣大學和教育部是什麼關係,請看一下我們資料的第二十七頁,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多數人都沒有想清楚,請各位一定要認真清楚的看,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二十九條第三行最後,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該地方政府聘任之,那你再往下看到,私立校長是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經過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兩者名不同,一個叫做聘任一個叫「核准」聘任,為什麼不同?為什麼,因為那你要先問,公立大學為什麼教育部可以管,憲法一百二十六條,釋字三百八十號、四百五十號都保障大學自治,如果插手介入,就是破壞自主組織權,大學自治和大學組織是是講自由延伸而來,國家要監督又要自治,衝突該怎麼辦?大學法第九條的設計就是要達到平衡,大學校長的遴選,你看到為什麼有三席代表,為什麼要教育部圈選,這個意涵就是國家監督權的實現,為什麼私立大學要用核准,因為教育部並沒有參加,一個有參加一個沒參加,一個是事前一個是事後,你要有一個清楚概念,如果我們能推翻權力,等於上,有個東西叫訴願委員會,他要有一半以上的外部成員,包含而影響到制度性保障,台大不能推翻領選會,他們是台大和教育部共同獨立做成的結果,我們在法律上,有個東西叫訴願委員會,他要有一半以上的外部,訴願決定可以推翻嗎不行,他有外部成員,台大不能推翻教育部也不可以推犯,ˊ只有法院可以處理,這也就是為什麼法條規定教育部只能夠聘任,沒有核准聘任權力,最後回到揭露義務。這可能有一個想法大家必須扭轉一下,所有的資訊角個人資訊,有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有規定你要蒐集個人資料你要蒐集的範圍等,你去看,我們校長遴選表格,你去看會議表格,你看後面ˇ到數第三頁,要寫經歷專兼任直及等等,這樣得東西我們要寫什麼,舉例我是法律研究所合聘人員,我們不會填,我適合聘研究員我不是專任我不是兼任,那我到底要不要填,這個表格過於寬犯,你的肩認識學術性還是社會性,你的其間多今天你說有人漏填,那怎麼個違法法,法的規範,讀懂得資訊很重要,至該要列在法律裡面,要把工作性質範圍寫進去,你說我們有七大堆直,向我是龍安國小五年三斑斑帶也要想盡去嗎?只有規範是否明確問題,沒有道德問題,這叫以人至取代法治,至於社會關改,這是民翠而已,以後我們要把規範重清楚,不能說他違法他怎樣,你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但你沒有調查全,他們才有噌林記錄等等的權力,可以我剛剛的案子,為什麼法院不去掉,就算有瑕疵但還不到重大瑕疵,不需要調,法院不能調我們ˊ能調嗎?我們調查委員會是…,整體來講,我是把這些問題一碼歸一碼,選舉完就是選舉完,以上。

台大物理系主任張顏暉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實質討論此議案,應先議決是否這個案子直接討論或直接退回,我之所以提出這個提案是因為,至些提案是希望我們做一件事情,好像是要我們在選舉過程出來前就先做選舉,台灣民主化以後來的選舉,不管多少選舉紛擾,選委會一定會立即公布,不可以因為一例而不公布,這會影起社會抗爭敗壞選舉公信力,因而使得民主的實踐不可能,因此在選舉結果公布前沒有公布是否正當,相當違反民主,此例一開之後大家都能聲稱這會有人聲稱未經,將抗爭不斷永無寧日,這些違法都可以在公布後調查,可以發動不信任,也不該有人提出說三道四,如此校園民主才發展空間,實踐可能,因為此案是要我們做一件及不尋常的事,我們應該要討論這個嗎?還是應該要,校長當選人公布後再議,希望大家我認為應該要全部退回,因為我們不應該破壞選舉制度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一退回就是不處理了

台大物理系主任張顏暉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提案就是退回不處理,當然有人可以發表意見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沒有退回一案,只有無限期延長,如果真的要在新的校長上任之後。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我非常感動剛剛的法律見解,很感動張主任的一針見血的言論。特別分享程序委員會被罵得很慘。校不要議件跟你部一樣就跟你劃分立場。如果選舉的爭議不度,程序委員討論時很希望尊重代表的議件,是用最保守的方式給議件。臨時校務會議變成一個慣例,這是一個慣例。很謹慎不要在會議裏面談敏感的話題。我身為主席事後,成立之後我們有調查權嗎?我們要視提案動議郭台銘捐一百萬給台大。那不是校務會議的權責。如果我們以這個名義退回的話,會被打得更慘。因為程序有不同的聲音。但前後都有不同聲音說這個案子可以排嗎?

兩點:根據遴選21-2,本案如果窒礙難行,得由校務會議補正知,校長選出來沒有窒礙難行,校務會議補正要修法。遴選委員會對未盡事宜有決定…。當初聯署有37位。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秩序問題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郭大維:三分鐘發言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剛剛是擱置問題不能討論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剛剛張顏暉教授提出退回,可能是擱置,剛剛代表的應該也是擱置,張代表您提的是擱置

某位教授(校務會議代表):另外一方至少有一分鐘發言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只是提供一個建議
周安履:擱置動議不得討論,但秩序問題隨時可以提出。
劉有恆(議事人員):可以有一分鐘的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秩序發動亦可以隨時提出,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擱置應該馬上處理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讓官老師講完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擱置動議沒有覆議就沒有提出,提出申訴,請主席裁示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請官老師發言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我怕被打斷,
劉有恆(議事人員):擱置動議經過主席揭示當然不能討論,還沒有pending,主席處理是沒有錯的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剛剛主席讓我講到一半擱置,這很有感受啦。讓臨時會議能夠開、能夠進來。這個案子不合法怎麼可以進來,程序委員會窒礙難行補正根本不能討論。37只有九位十位去連數提案。連署開會的連署書跟提案一起。這是我們必須要審慎面對的。
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主要針對遴選委員會未盡事宜。過年前提案到現在,管中閔的爭議非常多,有必要組成調查小組,今天早上提出書面復健有非法兼職案。有蔡董館董關鍵瑕疵,對於利益迴避做的結果,我要講去年立法院已經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校長系主任可以擔任新創公司的老闆。這都不能揭露,以後怎麼弄利益迴避。最後要說學倫案有問題,我看了一下,這個會議的議程不是中研院主辦,是經濟系跟中研院合辦,不應該根據中研院公文就說是沒問題的,第六屆是本系跟中研院。6月21日還發公開徵稿,所以這個研討會是公開挑會,第六屆特別說公開,陳建良因為這樣才進來,第一個是我們跟中研院合辦,第二是有公開徵稿,有沒有學術造假跟抄襲的問題。何況我們發現兩人有13篇合住,計量上很厲害。ecfa他可能是被掛名,學倫案要立案調查,更何況是非法兼職的部分。希望能選出誠實能夠令人尊敬的校長。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大早要來開這個會,的確是有未盡事宜,透過調查還管老師一個公道。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會議詢問:剛剛有講到高等行政會議的判決,能不能把他提示的更具體一點,程序委員會開會前後,我收到另一味的意見,能不能再把法律的問題解釋的更清楚?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要不要限制發言,要立刻做覆議,我們請律師幫我們解答法律相關的事情就弄覆議。

律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訴字228號判決,判決目前還沒有確定。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針對周代表的擱置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剛才讓關教授發言所以沒有動議要重新提出
張:我重新提出這些按予以擱置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意思是併案吧?我想一個一個來比較單純。今天要談的是106201覆議請舉手。

某位校務會議代表:擱至之後是什麼程序,如果擱置和通過了之後要怎麼做,是教育部就要公告校長當選人嗎?還是就永遠沒有校長?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請議事員幫忙解釋擱置的意思。

劉有恆(議事人員):擱置動議就是lay out of table,程序之內沒有拿出來就是不談。程序就是同一會期沒有抽出就沒,這在美國國會常用來多數黨弄少數黨,如果期限內抽出會回來,擱置如果通過程序上是被暫擱,實質上是沒有。沒有以後就要重新提案。

某位校務會議代表::會期是什麼?

劉有恆(議事人員):期限是同一會期。今天如果沒有抽出就沒有。如果開研會是另外一回事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同一會期應該是指這個學期,而不是這場會議。
劉有恆(議事人員)同一會期應該是同一個會議的會期,台大每年有四次的校務會議,每一個會議是單獨的section。抽出是主動在場才能提出,擱置是冷凍,抽出是解凍。如果表決通過,散會前還沒有抽出,議案就會結束。

語言所江文瑜:剛剛讓法律系的老師講那個久,是不是能讓我們也講一些話?
最近的是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爆發,我們很希望真相可以釐清。可以去看教育人員是用法,如果違法的話上任之後也可能會下台。

剛剛真的讓法律係的教授說了很多話,可以給我們一些時間嗎?希望人事室對於管教授在中國任教的是情做一些說明。
另外,在學術倫理案,台大是否有去做逐字比對?我們如果用是不是正式論文還是非政事論文,就可以判斷需不需要倫理,以後怎麼教導學生?
希望學倫會可以說明一下有沒有逐字的去比對。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剛有提到,希望能讓反面方有沒有時間可以表達。建議說,是不是讓雙方各三次發言,有一次可以和陳教授一樣長。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如果處理擱置問題不能夠發言,為什麼現在還要發言?我現在並沒有預設誰在哪一方,媒體的報導難道不是來自在做得人的聲音嗎?我們已經聽了很多了。我每天都很緊張,怕我講錯話被拍照。不要再有爭議了好不好?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主席我提程序問題

劉靜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讓提案人至少有一次發言機會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如果再這樣下去,

起問有沒有覆議?超過九位,既然有超過九位,覆議擱置,我們就投票

劉靜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我們有一百多個同仁參加這次會議,能不能讓我們發言,剛剛那位教授是政治系教授不是法律系教授,至少請童昱文同學發言,他是提案人。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主席聽完不作回覆)既然已經沒有人發言,就直接發投票。

某教師(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會議詢問剛剛陳教授說,臨時校務委員會不能會遴選委員會討論,但剛剛官教授說,如果要點滯礙難行,可以召開臨時校務委員會。什麼是滯礙難行?通常利益會議,我們早上花了很多時間在討論利益迴避的問題。我們都是支持利益要迴避,可是細則裡面的候選人,才能夠提出迴避的問題。可是我們整個的價值觀是要迴避。這個東西,細則或要點的滯礙難行,臨時校務委員會能不能開會滯礙難行,我們能不能針對這個東西討論?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好意思,我要提動議,我提議使用點名表決。

某位學生(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主席會議詢問。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是不記名表決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我要使用點名方式唱名表決

某同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會議就是要來討論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有沒有人反對不記名表決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提議唱名表決不需要討論,經過表決通過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校務會議有限制可以發言兩次,

議事人員:現在已經進行不記名投票,依據校務會議內政規範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程序問題有沒有發言程序?以後應該要有發言次數之限制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變更表決方式之動議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剛剛這個動議是偶發動議,現在已經提出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已經發了選票,如果贊成就是不擱置,五十五條規定

議事員:校務會議的慣例,只有舉手表決,無記名表決,並沒有做過唱名表決。內政部會議規範可以參考,但沒有規範效力。已經在進行表決時,不能再進去動議。

(在混亂中進行投票ING)

投票結果:90贊成 58反對

→投票結果: 擱置「成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調查小組案」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人事室說明下,關於兼職,廈門大學兼職的事情,請人事室說明一下

人事室:說明一下堅持的情況,83-88台大教授,88-98中研院研究員全職。98/2/1中間101-104借調到行政院,104/2/4歸到現在是台大教授。剛剛所講的是管老師是台大的狀況跟中研院的時間。管老師被檢舉,疑似從2005年開始未經報備至中國授課。人事室就國發會跟資料。依據國家資訊保護法,列管附錄年限為一年,104-2卸任國發會主委一年間,也就是104/2/4~105/2/3,如要赴大陸地區都要請申請,並依內政部移民署規定許可。管老師104/2到105/2,管制期間一共申請四次核准,但只有前往三次。第四點,是否有違法去大陸地區兼職,查他98年到目前的差勤記錄,他前往的都像是國際會議、有些是講學、發表論文演講和其他事由,其他事由只有一到十三天的短期行程。教育部103年,現行大陸地區政策,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的短期客座講學,都符合申請事由,本校出國講學是三十天以下,廷出入境的都在三十天以下符合規定。按照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按照95年本校的流程裡,一般流程由人事室行政單位與用人單位,就簽給管理學院跟廈門大學有沒有違法相關適宜的部分,請管院來說明。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請管院報告。

管理學院:本院收到人事室,函請廈門大學疑似在王亞南研究院擔任博士生指導教授。3/15發函廈門大學詢問相關事宜,來函重點有兩個:管中閔曾被該校經濟學院聘為該校教授,不授課不支薪。沒有擔任教職、開設課程、領取薪酬。本院跟財金系的答覆,認為並沒有在廈門大學兼課與指導學生。所以沒有違反教育部與大陸地區規定學校交流的規範。客座教授是不授課不支籌,性質上是個榮譽頭銜,應該符合短期講座。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根據內政部會議規範,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很多人都很想發言,我認為停止實施校務會議規則的全部,但需要2/3同意,這個動議不能討論。這樣就不會再被秩序問題打斷

劉有恆(議事人員):針對特定情況提出來,是這個動議的目的,沒有新的一案開始討論,如果希望有更多發言,目前情況這個動議是不正確的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如果現在沒有議案在討論,那我們在幹嘛?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宣讀議案,106205

宣讀案由:校務會議應僅一期權責權並修訂本校規章已和衷共濟,像校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專案小組應由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主席,我提出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之動議
郭大維:可以確切說出來想要發言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沒有發言次數跟時間
劉有恆(議事人員):希望有更充分時間的話,之前有慣例同一個議案兩次,已經往後delay。現在的議案怎麼放寬做決定就好,使用停止規則動議是不正確的,應該提出放寬討論,放寬的程度可以具體的講,使用這個動議不太對,這是個誤解,應該提放寬討論,應該講清楚放寬的範圍。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我要申訴,議事規則沒有放寬發言次數,大家都很想講話,我想要停止實施,讓大家都可以講話
某位教授:剛才的完全沒有遵守議事規則阿,兩次發言一次三分鐘,你現在討論這個東西的意義何在?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想代表說的非常對,前面我想到的是讓大家多瞭解一些狀況。再往下,應該要來遵守這些事情。
某位教授:還有很多人發言很多次阿,你沒有從九點開始遵守這個規則阿

鄭景平:根據這項不得討論,議事員說我是錯的我要申訴,依據第五十八條不得討論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想提出的要求是之後沒有次數跟時間的限制,就看我們代表是否同意,還是遵守長久以來訂定的規定,確實的規定是同樣東西發言兩次,我想就這件事情讓委員代表也是正反投票。如果贊成就是贊成不限次數與時間,就這個議案,就全部的好了,我前面的議案處理不好,應該針對這次的會議,是不是同意不限次數不限時間,如果同意的話就贊成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公平起見,早上發言人的時間要扣掉。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在做校務會議代表投票之前,能不能說明,比如說代表三分鐘,如果這個代表很專業性,徵求主席更多時間,那令當別論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秩序問題這項問題不得討論,請尊重會議規則!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不限時間與次數,贊成就不限時間與次數,反對就反對不限時間與次數。

(不記名投票ING)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投票結果:贊成32票,反對112票維持原來方式,空白3票,廢票1票
繼續106205,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提案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