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對於「大學」有高度的期許,大學是社會的良心;甚至台灣大學作為高等教育的龍頭,必須扮演領頭羊的角色。但是,隨著全球化與資本化的開展,「大學」已捲入全球化、市場化競爭的脈絡當中;過去大學既是社會良心,又帶動社會進步的雙重角色,是不是已經質變?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值得我們深思。 為此,《新頭殻》特別將2018年3月24日(周六)在台大集思會議廳舉行的「台大臨時校務會議」以關於台大校長遴選的五個提案,會場討論內容刊出,讓大家進一步了解,兩個半月以來,在台大校園內發生的紛擾所為何來?師生對立、衝突在吵什麼?是藍綠對抗或是大學核心價值的真理之辯? 《新頭殻》經由《台大意識報》的授權,針對相關提案內文作全文刊出,期待社會大眾以理性與反省的思維,共同關心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

台大臨時校務會議」      時間:2018.3.24(周六),地點:台大集思會議廳。

主席報告: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各位校務會議代表大家好,目前代表人數應出席172人,已出席118人,開始今天的校務會議,這次臨時校務會議是應校務會議代表連署召開,裡面已經有議案,會請程序委員會報告,再來討論。這次議案的討論在於這段時間以來,有很多討論,過程中校內有很多的對立與不安,希望透過臨時校務會議的代表理性討論,作共同的決定,所以今天的討論,因為涉及到法規,所以這邊特別邀請常設律師顧問,黃鈺華律師、薛博允律師,兩位律師就相關法律問題做報告,根據校務會議規則第8條,必要時邀請專家列席。校務會議代表希望能夠理性討論,邀請律師來的目的充分資訊。

程序委員會報告

台大主祕林達德:程序委員會報告,本會於107年2月9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程序會議,討論代表連署的臨時校務會議事項經會議討論

  1. 依組織規程第九條,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2. 請求事項係屬重大事項,請連署代表人補充親筆簽名,資料請參閱會議資料編號3,本委員會另於107…

而在106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會議議程第二次提案順序,經委員討論後決議

  1. 同意提案人更新106201案
  2. 除提交連署書,亦宜並提交連署人簽名
  3. 定期校務會議延後,於臨時校務會議招開
  4. 10600x列入校務會議提案,建議校務會議考慮…
  5. 理由及相關說明應列入臨時校務會議資料
  6. 依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建議討論提案時,說明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發言以一次為主,每次以三分鐘為限
  7. 每人發言以兩次為限,兩分鐘為原則,沿用至今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對程序委員報告有問題嗎?

台大法律系學會長童昱文:想詢問程序委員會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2月26日就將臨時校務會議連署送到程序,不知程序為何拖這個久才開會,應15天內開會。第二問題,不知為什麼106209至106211案,為什麼會排到「臨時校務會議」最後面。

台大主祕林達德:稍微說明連署召開過程。有時序表整理。

  • 2月5日 秘書室收到37位代表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當天調查程序委員會可開會的時間,原本預計是過年前召開。
  • 2月8日 臨時校務會議提案人童昱文email表示,希望透過決議處理校長遴選爭議,特別希望讓委員能有時間與行程安排。雖有15日內的規定,但此規定係為了保障程序利益,也因為年假等因素,若召開日期安排在15日以後,提案人將十分樂見。
  • 2月9日 做出程序委員會的決議
  • 2月12日秘書室email請連署代表人依程序的決議,提供親筆簽名和連署內容送秘書室
  • 2月26日代表人補充具體提案內容106201、35名代表的親筆簽名,當天秘書室寄出email調查,3/8中午可以過半
  • 3月5日 35名連署代表中,王羿方卸任學代會議長,因此並非議長。3月5日另補充另一位連署簽名,能達到門檻
  • 3月7日和3月8日開會前一天,秘書室收到四件提案,第三案為106201案的更新版本,也就是今天排定的提案
  • 3月8日 程序會決議,也就是剛才的報告。最主要考慮因素,提案依照提案時間先後來排定,但考慮到相關提案跟原來臨時校務提案。第二次程序提案,都一併到今天早上來討論,時間的部分,避免人數出席不足,最後敲定的時間就是今天上午優先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下午才召開校務會議。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請問本校組織規程38-3條的立法理由? 難道訂定十五天內召開不是依據緊急性嗎? 親筆簽名的法規依據在哪?

台大主祕林達德:當初連署代表送上來,用了提案單的方式送來,是用email。開第二次程序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連署臨時會議到底要討論什麼,要有具體提案。一個是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到達連署門檻就應該召開,第二是要有具體提案,在第一次提出來還沒提。後來請求連署代表要有具體提案。後來就有提出具體提案。至於15日的部分,如果一定要在15日內召開可能人數不足,過年以前要招開的確有困難,匆促招開人數不足,也會失去原意。

鄭景平:主秘還是沒有回答親筆簽名的法規依據。第二,2/26送件,開學15天內也超過了。

台大主祕林達德:我念校務會議規則註二,在96-2學期第一次,就校務會議代筆規範。連署方式包括親筆簽名原稿、email、送件人與聯絡人送件時簽名負責正確性。基本上我們也在第一次程序委員會中決議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建議校長召開。但我們希望能夠慎重起來補充親筆簽名。討論提案應該要明確。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主秘的意思,利用程序委員會把四種限縮到一種嗎?而且還是沒有回答15日內的部分。

主秘:15日內程序委員會已討論,也是等齊備了才能起計。實務上,由於連署代表提出請求。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提出什麼請求。15日怎麼算都不對

劉有恆議事員:期日應當以工作日計算,假期應當扣掉。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法規依據在哪裡?

劉有恆議事員:去年召開楊泮池校長三月份不續任臨時校務會議,算足64人算足。程序委員15日內召開,進而校務會議在程序委員會會議完畢後15日內召開。所以現在十五日計算是程序委員會召開後,之後再召開校務會議,今天是按照去年的前例。親筆簽名可以用電郵、傳真,那個是「校務會議決議」,那講的是「提案」而是不是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代表送來是以提案單的格式,但事實上不是提案,但又沒有提案一起送進來,所以困惑到底是校務會議提案,還是召開臨時會議。至於親筆簽名,是因為第一次送來跟後來補足有出入,我們必須請求親筆簽名,這是跟電子郵件是有差異的,為了證實是本人真意,是有需要證實的,

某人(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問你是誰,有權利在台上講話嗎?

郭大維:他是我們的劉議事員。

劉有恆議事員:只是把慣例跟情況解釋,請求召開並不是校務會議提案,當年根本沒有電郵連署,只有簽名。當年傳真允許,這講的是提案的聯署方式,不是召開臨時的請求方式。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所以是提案人自己造法?

台大主祕林達德:我是程序的召集人,主要工作在說明基本資訊以後,由程序委員會推舉主席,當天我不是主席。等到討論內如做決議時,秘書室在於形式作業的角度去尊重程序。這些都是程序的決議。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把補充資料發給大家,還是要討論下去,我先請他們把程序委員會的補充報告發給大家,剛剛的爭論,希望把四個案也能夠移到早上來討論,程序也有做建議。如果爭論點在這裡,就把「106205和衷共濟案」、「第七案 應認定因瑕疵而無效」、「第八案 建請本校連選委員會提供資料及報告」、「第九案 學術倫理委員會不當引用 」,如果爭議的是這些案子,就移到早上,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如果大家對程序的爭議是4案是否移到早上,徵求校務會議代表的同意,除了106201小組案以外,全部一次移到早上,有需要再併案討論。不知道委員可不可以接受。如果可以接受不反對,我們就這樣決定議案的進行。先把這部分確定,移到早上,我們就這樣來進行,今天的是要做討論,不要困在程序,實際上是要做討論。沒有不同意,那就通過討論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學代會每學期議長都會改選,前議長還沒卸任,讓他說明一下,他有想要問程序委員會。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如果法定上已經沒有爭議,都同意的話,我建議我們往下討論,這部分由校務會議代表變更的關係,我們按照法定來走,有疑義,之後做修訂,不知道委員們是否同意

現場聲音:同意

李柏寬(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我說明整個過程,我們在2月6日提案確實因為當時接近過年,所以希望不要在過年前。可是到2月26日就已經有緊急性,所以2月26日到3月24日已經很久了可能沒有臨時性。另外附上具體內容,因為不確定會議是否能夠開成,在依照過去校務會議方法開成再提案。這是我們認為先有會議在做提案,這是為什麼沒有把具體內容發出去的原因。人數一直在過程中都有35人,有差別是因為學代會議長。2/6就達到開會標準,所以不太了解拖長的原因是什麼。很多報導有提到利益迴避的爭執。希望未來比較完整的對這個事情作處理。報告以上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過去有缺乏的話做補正

台大國發教授劉靜怡:開臨時會議之前,校長室主席應該要有主持議事能力,右手邊的先生是議事員,只能就「議事程序」上的問題才能夠發言,不能夠代替主管發言,這是很不妥當的。另外兩位律師是誰,他的立場是什麼?校長的旁邊有三位我們不認識的人我覺得非常奇怪與不妥,我希望他們要維持立場的中立,畢竟這是校內的事情,議事員不要代替主管發言。

郭大維:剛開始主席報告,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規定,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包括黃鈺華、薛博允律師都是本校的常設法律顧問,不是邀外面的人進來,學校要維持行政中立,只是依法條作說明,目的也是讓代表能夠了解內容才能做討論,不是有其他的目的做說明。謝謝提醒,議事員的說明從陳校長時代就一直是議事員。有些規則上不了解才會請教。

某人(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因為都是重大的議題,投票門檻是以1/3還是1/2為通過?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應該是用正反決,我們重大議案都是正跟反看哪邊比較多

某人(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門檻是1/2還是1/3?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1/2門檻。有想法再投票比較重要。

季瑋珠(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剛才1/2、1/3,這不太對吧,應該是2/3、1/2吧,怎麼會1/3就能決議。重大議案要2/3,這樣說可能不禮貌。曾經參加校長遴選,不管過了第一關還第二關,有參加校長遴選的,現在不可以坐這裡也應該迴避,不能成為提案人,沒有針對誰或哪兩人。這是我們必須要以身作則,要別人迴避自己也要作則。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組織規程,表決後過半數,這是我們組織規程。迴避的議題,進行討論若需要迴避,就讓法律顧問了解法律的問題。是不是代表讓我們進入討論。

官俊榮:議程有校長報告。這次校長選舉,其實去年楊校長,幾次校務會議表達過,未來的校長選舉一定會艱險重重。在座代表一定跟我有一樣感覺:不敢隨便講話,被報導跟被告。怎麼會塑造這樣的氛圍。有些人不滿意,後來爆料等等扭曲攻擊,我認為這個時候保持平靜。如果你愛台大,今天還來得及,用最真誠的心,不要製造對立。不是要抹黑他。昨天今天報導都出來了。郭跟陳都是被告。在座怎麼能安心開會?我們要爭取大學自主,不是這種方式吧?

陳校長當年所做的貢獻自己也很清楚,他自己也被告,多麼不合理,所以在這邊,我有兩個問題要請教: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忘了讓遴選委員做報告等下回到討論再發言。請主秘發言

台大主祕林達德:簡短報告,第一是行政作業主要由人事室跟秘書室合作負責,前段有關遴選委員推舉或選舉主要由秘書室,這部分可由人事室做說明。到了遴選委員會都產生了,作業就由遴選委員會獨立運作,秘書室做文書跟幕僚。這部分報告,請大家參閱的。(校務會議代表資料)這裡有四個項目。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的大世紀,由遴選委員提供,把遴選日期跟過程有做整理,同時在資料第二項,在當初寄給校務會議代表的資料有。遴委會第五次會議紀錄,也有公開到網頁。第三個部分是人事室的部分,也請大家參閱,裡面有三個件都詳列。最後,很多東西都牽涉到遴選辦法等法規,所以整理到四個法規裡面。請人事室補充。

人事室主任:附件三第八頁。提供遴選委員知悉教育部要求。第一次列席時人事室報告後,徵得主席同意後離席。教育部在106年6月27日發函要求,依據辦理「校長遴選作業細則」進行校長遴選,而違反學術倫理事宜作為遴選重要參具。106年7月23號遴委會進行校長遴選相關作業以後,要將規定備查。因為有這個函,所以有將作業細則做修正以後,就把細則報告到(教育)部裡面。第二次遴選委員會,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下列資格:中研院、教授;曾任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三年以上,並依照校長遴選作業第三條第一項,並請人事室先行初核,應檢附證明文件,不齊則補齊,收件九件,合資格有八件。送教育部科技部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兩個函覆都沒有違法,對於細則因為要備查,7/27備查以後、9/4函覆是作業細則第九點,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第6-2條未盡相符,請…修正相關規定,依照規定修正。

第14頁的函,條文裡面,細則修正,或由本會決議後,解除本會職責。教育部覺得本會應予以刪除。候選人是主要關係人,學校在討論之下,請求確認解除職務的部分,將本會委員予以刪除。10/27就同意備查,1/5選出管老師,1/14函請聘任校長。1/13人事室只是備詢。以上是摘要。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謝謝提供資料,大家可以用資料進行討論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可不可詢問?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希望程序盡量往下走,很抱歉。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討論提案,剛剛紀委員有到迴避的問題,請律師幫我請教討論事項跟校長遴選有關,須迴避的有哪些人應該迴避?讓委員們決定是否迴避,請律師說明遺下相關法令依據,今天不談,會議也無效,麻煩黃律師。

黃鈺華律師:校務會議的規則辦法都沒有規定應該迴避。因為校務會議事項是行政事項。查閱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第32條是當事人自行迴避、33有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讓當事人申請迴避,剛剛討論的事項有關遴選委員會行使權利跟作為有沒有瑕疵。遴選委員會屬於討論議案的當事人,候選人涉及的也應該被解釋為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還是回到校務會議代表,兩類,一類是候選人,一類是遴委會,如果就迴避的角度,請教委員是否迴避,如有必要,用不記名投票正反決,另一個就是遴選。要迴避就迴避,不用就不用。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如果法律上要迴避,如果該迴避未迴避,會有什麼後果?

黃鈺華律師:未來該決議就有失效的情形。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法律是這樣,不想今天討論這樣半天結果無效。還是回到最基礎的。

張慈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想釐清1/2多數跟正反決,兩個似乎不一樣。請問投票決議到底是哪一個?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正反決就是多數決,正跟反過半數,是一樣的,投正跟反看哪個比較多或超過一半。投票數超過一半。過一半就是通過。

吳瑞北(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台大校長參選人)迴避問題,容我也算是被指名的人說幾句話。上次程序委員會也是用投票的方式說明我是不能參與程序。剛剛程序委員會的許多決議造成很大困難。現在對利益迴避做陳述。利益迴避應為利益衝突迴避。是有利益衝突才要迴避。不是跟討論有相關就要迴避。第二我是校務會議代表。但我也是校長落選人,也不確定是否為校長候選人,這案子通不通過跟我是否為校長跟我當選沒有關係。今天一個突然出來的法律代表說我需要迴避我就要迴避,我認為我背棄了電資學院要我當代表的職責。我謝謝有法律顧問。但我不覺得我應該接受他們片面的意見,剛剛提到校務會議沒有具體的迴避條款。如果校長遴選委員有蔡明興,有獨立董事。有提名他的薪酬委員會委員,而且委員會委員只有四位,他到底該不該迴避?如果因為有校長候選人存在就有效力的問題,那我請教蔡先生當天沒有迴避,遴選就宣告無效了?

如果不會,而因為我們的出席而無效,為什麼要無效?難道是因為電資學院代表少、生農學院代表多,就要迴避。對這點我相當相當疑惑。

我來台大40年,不應該因為新的當選人,就應該改變價值。邱吉爾說過,容我改編一下:對大學的無情,就是偉大校園的象徵(本段不確定),迴避應該有一樣的原則,還是要聽大家的意見。校務會議代表多數不知道媒體的報導,校務會議還是有是否黑白。

如果因為我沒有迴避造成效力,如果這樣就代表遴選委員會是無效的。

社科院陳淳文(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第一次發言,談到迴避的問題。我教憲法和行政法20年。剛剛律師講的不算有問題,但還是可以研究一下法條如何規範。我今天早上有寫聯合報。因為有更重要的人,所以我的文章就被刪減到很少(全場笑)。迴避規定的是「關係」,譬如說我們是夫妻關係、血緣關係,只要有關係,不管有什麼事都不重要。再來,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關係,如果要迴避就要有具體的事證。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我講一個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有一個人升等就過了,有人檢舉說六個審查委員,有三個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的會員,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理事會的理事。六個有三個是要不要迴避,監察院也說要迴避。一審說要迴避,可是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同理事會不用迴避,所以最高法院,他們是理事可能有迴避的要求,要舉出「具體的事證」。

回到今天的案子,行政程序法第33條,曾經擔任代理人、輔助人、家人等,都沒有迴避的必要,可以看32條自行迴避。第33條申請迴避要舉出具體事實,曾經擔任不能視為事實,要什麼東西能代表會偏頗。迴避要適時認為有偏頗之虞。

材料系陳俊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我不是念法律的,都有專家,我只是個公民。外面很多在看,我們要表達水準跟標準。這個是總則還是apply到候選人遴選委員,這是一致性的,還是,法律的東西我不懂,待會會延伸到之後所有的標準。我們不是要把報紙的東西帶進來,我care的是這些標準有一致性嘛。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謝謝大家提供意見。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還有沒有人有意見,我發言可能很久

語言學江文瑜(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針對吳瑞北教授的發言回應。剛剛律師有回應,整個法規沒有提到參選過,有沒有要迴避所以用了別的法律,我感覺到有雙重標準。吳瑞北已經不是候選人了,在今天討論的議題裡已經不是相關的人士。如果對吳瑞北這麼嚴格,那我們對於蔡明興跟管中閔的迴避這麼鬆,有雙重標準,如果校務會議沒有規定還要援引外面的法律可以無限上綱。是不是未來討論的按理ˇ面,管中閔跟副董的關係是不是比今天討論的關係又更密切,我對於曾經參與第一輪校長候選人在第二輪就不是相關人了,在這次就不應該要求他們做迴避。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迴避不是只有法律的問題。法有明定最好,因為剛剛吳瑞北提到程序委員會,我不得不做說明。我贊成一致的標準,但仔細在聽,那是一致的標準嗎?如果認為不該迴避,遴選委員什麼有不迴避可以這樣推嗎?我們怎麼知道他們當時怎處理,衍生過度。當時程序開會,這是個道德的問題。會場的人有異議,我們必須要處理,已經不是法律定義的問題,而是在場開會一個情感的前提上就很衝突了,必須要尊重代表當時的意見。我們一直批評遴選委員會的意見,我們自我節制可以嗎?

我對吳瑞北抱歉,大學一定要自立,一個前提是遵守法治,一個是道德標準,程序委員會你當主席,你說你會是校長候選人,依據........等等。當天處理投票的時候你沒有迴避,主席裁決交給秘書處決定,當天決議校長遴選應回到委員會。這是一個部分,我有點負面看你的觀點。有一件事很正面看待,很一致的標準。

2/5蘋果日報,署名吳瑞北。台大電機系教授吳瑞北,您並沒有說是吳瑞北是候選人,你痛批遴選制度,你到底是不是道德的迴避?當時有道德迴避,後來在程序委員會提議,你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就離開了。中間你希望投票解決,第二次投票解決了你還是不滿意,這有兩個指標…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不好意思,我們對事不對人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在我的程序委員會為什麼是一個困擾?

陳淳文(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我們不能因為情感的因素,很抱歉不同意關教授的做法,還是要回到法治的基本意涵。法律規定沒有就是行政程序法。我們做出的就是合意的機關。這個東西對當事人沒有權益的直接相關性。如果合議制裡面要迴避。是所做決議有直接相關。在沒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應該採取正常的作法,可以出席就可以出席,沒有要迴避。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充分了解再決定好了。有一個跟行政法有關的。

某院長(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主席。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要不要讓律師說明

某院長(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就是不要阿。主席很辛苦。今天pm2.5很大,風險要控管,法律風險只是其中之一,坐在這邊見解可能不一樣,如果一直攪這裡是很困難的,一開始對提案進入實質討論會比較好。參加行政會議,我就在觀察說能不能在行政會議裡面談,我們沒有一次能夠在行政會議裡有更多的討論。事情都過了,行政會議裡面有遴選委員跟候選人,最高行政首長的會議還是討論一下。今天台大老師你只要是成員的一部份就可以討論。前面是何弘能院長,今天他最清楚事情,你還沒給他講的機會就趕出去是我的損失,電機學院兩個人都還沒講話就走了。利益迴避跟在遴選的利益迴避是很不一樣的,如果要迴避還不如律師迴避,弄得很複雜,就把它講清楚。在行政會議有時間把它講清楚。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就投票好了,是否迴避。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1/2多數跟相對多數不一樣。相對多數是同意大於反對。1/2多數是出席過半數。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代表)過半是是全會議出席的半數,還是贊成大於反對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可不可以請議事員說明。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講法是這樣,投完有正跟反,廢票不算,正跟反誰比較多。投完計票看正跟反誰比較多。那就是多的那個為準。

陳弱水:有個問題,我們要投什麼、迴避什麼?106209跟校長遴選相關,調查算不算?學倫案比較不相關,沒有實質處理,用一般性原則來談。學倫案適用一般性的原則,跟校長遴選無關,什麼樣的情形下應該怎麼處理。所以要迴避是迴避哪一案。如果直接相關就是106209直接通過這樣。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候選人跟遴選迴避會分開投,106201跟遴選有關,106209也是跟遴選有關,106210也是相關,在往下翻,學倫報告是不相關的不用迴避,所謂迴避的,候選人跟遴選委員會是針對這幾案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程序動議,主席就這幾個表決後。做個修正,相關的提案必須回來說明時,必要請相關人回來說明請主席裁示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可以,因為要有充分資訊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相信主席可以嗎!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那我們是針對候選人是否迴避進行投票,正是應迴避,反是不用,先投完在…

藝術所黃蘭翔:主席,主席,不好意思。我被他說服了,校務委員要做討論,我剛剛聽他的意思,是讓大家充分表決意見做討論。有個意見是用充分討論而不是用表決,主席怎麼處理?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最後還是要由委員做決定,我還是會要投票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主席,主席,遴選選完了,我們來開會是針對管中閔當選人的問題,所以過去落選候選的,已經結束了,所以陳淳文,組什麼調查案根本就沒有利益的關係,這是個很簡單的道理。相信台大的老師和學生都知道,這麼簡單都要投票,非常不可思議。我們只是學校師生關心發展,根本跟管老師沒有關係人。沒有要投票,完全沒有道理,為什麼要投票?今天的主角是管中閔老師

郭大維:讓大家有充分的意見表示,大家到最後還是要作決定。有人認為要迴避,有人認為不要,所以還是要投票讓大家來做個決定

工學院教師代表吳文方:有沒有一種方式就事論事充分討論包含遴選委員,到要投票表決的時候,就特定議案針對該迴避的在迴避,以上建議

材料系陳俊維:我只是問問題,當初校務代表不是有選校長那次嘛,這些校務會議代表要不要迴避,請問那時候他們有沒有要迴避?

吳文芳:假如我跟吳瑞北合著過論文不知道要不要迴避?我在這時候要不要迴避?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我現在在講的是這個事情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我們是有在三月進行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投票,當初他們有沒有?這是一個問題,我只是問個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主席,程序問題還有個意見,關於大家的問題,讓意見充分表達出來,是讓迴避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在離開,就有幾次機會這樣,其實程序委員會我沒想過有這麼多表決,是有一位說迴避要用表決處理,才會這樣,這是程序問題給大家參考,可以請迴避人表達意見再走,會中代表只要有代表認為該回去就由主席裁示。今天除了程序問題外,除了一致標準,剩下應該是道德的問題,現在有很多規定不是法律的問題,我要講一個道德的感受,現在有這麼多爭議,結果今天校務會議對迴避的問題爭執那麼多,爭議這麼多幹嘛?社會怎麼看我們?希望大家建立一個機制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們在這也處理不下去,請發選票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主席會議詢問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先面對這個問題先作處理

周安履(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迴避標的是什麼?是針對本案還是四案都是?是要討論和投票都要迴避,還是只要投票迴避就好?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討論的是所有的案子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剛剛查了祕書是首頁,校務會議組織規程和組織規則,是對校務會議中是要出席過半數同意,這是本校秘書處的議事程序彙編裡面第二十九點所寫的,提醒一下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我請議事員回應一下

劉有恆:裡面很多是民國30多年定的,但是面臨一個狀況,就是表決規定要出席過半數,所以每次投票前都要清點人數導致流會,後來李校長修組織規則修正,就在組織規則裡面有明訂,改成簡單多數決,就是表決過半數,是贊成過半數,就是正的多就通過,投票是通過,那時候通過之後是表決過半數。

鄭景平(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迴避的到底是校長候選人還是遴選委員?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現在是要投的是迴避的候選人

鄭景平(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現在是要迴避的標的是?(答:校長候選人)

某教授(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落選人已經落選了人是受害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遴選,這是個不公平的遴選,他根本完全沒有理由要迴避。

主席:那大家來決定應該還不應該,相關法令已經告訴大家,有些人同意有些人反對,我們來發選票

林彥廷(校務會議學生會代表)剛剛律師有提到行政程序法裡面有33、32會讓會議無效,但無論如何,好像會一錯步步錯,作為學生會長也是遴選委員,針對迴避的兩項投票我自行迴避,請秘書處列入紀錄,謝謝。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請問是在什麼狀況下迴避?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有必要時請回,那我們來分發選票

(投票選票發配中)

生農院學生會會長李柏寬:分開兩次投票要不要一併投票?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一起投免混淆。贊成是要迴避,反對是不用迴避

某教授(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行政程序法是母法,我們校內法規子法都沒有,那我們用投票的方式地劃,剛剛跟黃律師的解釋有一點問題,這樣是不是會有無效的決議?投票的效力是什麼?

官俊榮(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逸仙學會執行長)如果說決議無效,因為是沒有迴避而無效,會這樣嗎?

黃律師:這次是我們校務會議的決議,跟那個無關,法律見解並不確定,我們的說法並不是法院判決的決定,我只是提供一個法律意見給大家參考,照大家講的說,如果他不是行政程序法的當事人,他如果不用迴避,校務會議決議要迴避,也有一個條件是校務會底拜調認為這些人是有迴避調,這也是有決議效果的。剛剛有人提到回遴選委員會迴避是向,一句辦法她有自己迴避的規定,按照法務部解釋,優於一般規定,校務會議沒有規定才會引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件有所不同,至也是可以理解的。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如果候選人認為應該迴避就都贊成,如果你認為不應該迴避那就勾反對,就是針對那幾個案子,跟遴選有關的案子

公衛學院季瑋珠(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針對這個投票標的,請把投票標的用電腦打在螢幕上,比較不會錯。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如果來的及就這樣做好不好
現在是校長應否迴避,你現在認為贊成就勾同意,反對就是不用迴避,來得及我們就請大家趕快弄

<<投票中,媒體閃光燈閃阿閃>>

第一案:校長候選人是否應迴避投票

贊成迴避:43票,反對迴避:101票,空白3票
投票結果:候選人不須迴避

第二案: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投票

贊成:33票,反對:111票,廢票:2票 空白:2票
投票結果:遴選委員不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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