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籍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去年9月出海返台後,在海上作業期間有一位印尼外籍漁工Suprianto死亡,另有一名印尼漁工失蹤。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指出,漁工生前跟仲介簽下不平等契約,若上船出海工作期間犯錯、偷懶、逃跑或提出想回家的需求,仲介可對漁工家屬提告,或處以美金1千元罰款。

「這根本是不平等條約,漁業署怎麼會同意?」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強調,對於我國遠洋漁船在海外聘雇的外籍漁工隸屬於漁業署管轄,漁業署卻把聘雇外籍漁工的權力,下放到各縣市政府地區漁會和仲介公司,雖名為主管機關,卻沒有實質能力稽查外籍漁工與仲介簽訂的契約是否合理。

在已逝印尼漁工Suprianto生前簽下的契約中,他同意若發生偷懶、犯錯、逃跑、想回家的時候,印尼仲介可對其家人提告,並且支付回程機票、車票、行政費用等款項,但這些標準該由誰來認定?處罰漁工家屬支付1千美金是否合理?漁業署沒有能力居中把關稽查,境外聘雇的外籍漁工勞動權毫無保障可言。

綠色和平組織強調,印尼漁工Suprianto簽訂的契約既不合理更不公平,內容非常荒謬,目前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取得聯繫,希望有義務律師團可介入協助調查。

為了扣除仲介費用,在遠洋漁船上死亡的印尼漁工Suprianto工作前8個月均無薪資收入,第9個月後才能領到美金50元月薪。   圖:周富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