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日本福島發生核能事故後,行政院會26日通過原子能委員會擬具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未來若發生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將負責應變,且最接近電廠的緊急應變區須預防疏散,鄰近區域的地方政府也將納入緊急應變準備工作。

原能會主委蔡春鴻表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自2003年訂定以來,這是首次修正,起源來自於日本福島核災,事故發生後,政府立即進行核能電廠安全的總體檢,除了強調電廠的軟、硬體設施要加強,讓事故不會發生之外,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的部分也做了非常深入的檢討。

修法部份,蔡春鴻說,第1個重點是在於緊急應變組織架構修正,過去應變核子事故的緊急由原能會召集應變,跟自然災害的防災體系並沒有完全結合, 但福島事故是屬於複合式的災害,自然災害跟核災的緊急應變是不可分的,這次修法即納入此概念,將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不只是自然災害應變,也會有核子事故的應變,條文上強調,跟核災應變相關的指揮官,是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來指定,有所謂二級開設的概念

同時,修法也加強核設施經營者,也就是台電公司的責任,過去演習一直都有前進協調所,這次納入條文,設置設施維護由台電公司負責。

其次,新修條文也納入風險控管的概念,蔡春鴻表示,過去只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近幾年參考福島事故經驗,認為還是要按照風險的大小做準備;例如離電廠愈近風險越大,所以設置了預防疏散的概念,目前在緊急應變計畫區並沒有法源來動員地方政府進行應變工作,因此,這次也增訂鄰近區域的相關地方政府,必須納入緊急應變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