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9)日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就「內閣成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經過朝野協商,委員會初審通過《國籍法》第20條修正草案,增列具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的綠卡風波再起,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今天排案審查《國籍法》第20條,該法條僅規範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並未規範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對此,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表示尊重修法,內政部長陳威仁則贊同政務官應不得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但不得規範到普遍性公職,以免阻礙政府延攬優秀人才。
經過朝野協商,委員會最後初審通過修法草案,除了限制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外,增列具有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也不得擔任政務人員。
根據修正條文規定,政務官若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需在任職時辦理放棄,並在就職1年內完成程序,及取得外國政府核發的證明文件;但若能提出因無法歸責當事人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則不在此限。
不過,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則質疑,若外國永久居留權已失效,是否還需要再去取得放棄證明文件?由於朝野之間對於修法仍有爭議,因此修法草案在送院會審查前,仍需經過朝野協商修正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