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有1名懷孕18週的婦女流產,胎體透過醫院被不肖葬儀業者隨意丟棄河中漂流,造成社會各界撻伐!這類新聞偶有所聞,有的胎體任意淺埋被流浪狗拉出啃食,有的被丟到香爐內焚燒不全,但多數人不知道絕大多數胎體經由醫院契交環保清潔公司以廢棄物處理。這實在令人難堪、不捨!幸好,檢察官順應民意將葬儀業者以遺棄屍體罪起訴,在情理上,沒有人會反對,但法律上,胎體是否是「人的屍體」?竟意外引起法界的議論!

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罪刑法定,犯罪行為的法定要件也必須”從嚴解釋”,以免重蹈歷史上執政者利用刑法來整肅異己的覆轍!這樣,胎體是否是刑法247條所指「人的屍體」,不能因為司法官的情緒或情理就對法條擴張解釋。

在本案18周之胎兒,在刑法立法當時的原意,難以「屍體」論處。原理是人生命的起點,採取《獨立呼吸說》,亦即指與母體完全分離後能獨立呼吸保有生命者,才視其已出生為人,享有法律上作為人的各種權利,國外的法律亦如此認定。不過在醫學上,二十四週以上胎兒,存活率達五成以上,因此優生保健法配合規定二十四週以上胎兒,不能人工流產,即俗稱為墮胎;二十四週以上胎兒若死產,必須開立死產證明。所以醫學上成為人的標準,已經跟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從胎兒出生往前提前至懷胎24週。

此次案件值得探討的地方是,死胎僅有18週,到底算不算法律上的「人」?醫學上定義為人的週數雖已提前到二十四週,但醫學更飛快地進步,近期一些醫學報導指出,懷孕15周,胎兒就已經能夠感知外界的光與聲音,18周更是五臟俱全、形體與人無異,又具有人應有的感官,難謂非人。更有人造子宮成功孕育不到4個月的胎兒發育成長的例子,這使得法律上人的定義趕不上醫療上的進步?但是,從刑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在於保護宗教感情、社會倫理與善良風俗,如果胎兒之發育程度已具人類五官及肢體的形態,尤其18週以上胎兒已具人之形體且有心跳、感官能力,即足為宗教上風俗上紀念、崇敬及安葬之對象,仍宜以屍體論,最少應准予開立證明以得以火化或土葬,才足以保障胎體之尊嚴及父母之疼惜、社會之風俗。

我們固然讚賞檢察官以遺棄屍體罪起訴的同理心,不過回到刑法罪刑法定、從嚴解釋的法律原則,卻不能任由檢察官侵害立法者的權限,任意變更屍體的概念,這就是法律人常常無可奈何之處。因此,本會在此呼籲有關單位,對於20週大具有人形的"胎兒"是否為人,尤其24週以上胎兒,要有更積極具體的認定,趕緊修法,讓這次事件的媽媽,成為最後一個受害者,也才能杜絕那些不屑業者,擅自把別人的心頭肉,當做廢棄物亂扔,實在可惡。

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 理事長 李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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