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將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法的逐條審查,其中涉及強制處分及羈押要件調整,被批評為「柯文哲條款」,引起各界熱議。對此,台灣基進發文質疑,民眾黨如此急迫且荒誕的修法,究竟是為了國家長治久安,還是為了柯文哲的個案政治解套?立委若一意孤行,「犯罪集團會很感謝台灣民眾黨」。
台灣基進表示,在台灣詐騙集團肆虐、黑道與新興毒品組織犯罪陡升的當口,立法委員本應作為守護社會安全的防線,台灣民眾黨卻假「人權」之名,行「縱容犯罪」之實。民眾黨近期再度排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試圖將偵查中羈押的「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事由實質架空,並將「搜索現場的秩序維護」強行等同於「逮捕」以壓縮辦案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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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進進一步說明,民眾黨主張保障被告權益,實際上是摧毀刑事偵查根基、為犯罪集團掃清障礙。將其草案內容與美、德、日等先進法治國家的立法例對比,其法理之荒謬、實務之無知,令人咋舌。
台灣基進提出兩大無理證據:
無理一,改羈押為「結果犯」:舉世未聞的串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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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此次修法不敢直接刪除「勾串事由」,卻玩弄文字遊戲,改為必須「已有明確具體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行為」才可以羈押。這無異於將預防性質的保全處分,強行修改為「結果犯」。
台灣基進以國際立法為例,指出防範「風險」是普世標準。德國《刑事訴訟法》(StPO)第112條第2項第3款中明文規定,只要有「掩蓋真相之虞(Verdunkelungsgefahr)」、使調查事實真相增加困難之危險,即構成典型羈押事由。美國《聯邦法典》第18卷第3142條(f)明定,只要存在「嚴重風險(serious risk)」,足認被告將妨害或企圖妨害司法公正、恐嚇威脅潛在證人,法院便可下令羈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第2款同樣規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罪證之虞(罪証を隠滅すると疑うに足りる相当な理由があるとき)」。台灣基進表示,犯罪偵查階段的核心在於「保全證據」,在證據尚未定案、共犯仍在潛逃之際,各國刑事訴訟法皆以防範「未來可能發生滅證或串證的危險」作為羈押的合法主因。
台灣基進分析,若按照民眾黨的版本,檢警必須拍到罪犯「正在串證、恫嚇證人」的直接證據才能申請羈押。正如一線檢察官所痛批,「如果罪犯勾串已經鐵證如山,代表他們早就串證完畢、傷害已經造成,此時羈押還有何保全證據的意義?」這種修法邏輯不通,實質上就是全面廢除勾串事由,讓台灣罪犯獨步全球,享受「合法串證」的特權。
無理二,將「現場留置」無限上綱為「逮捕」。
草案另一大荒謬之處,在於惡修第93條第2項規定:在警方執行搜索現場,只要「被告留在現場」且「未受告知可以離開」,就要直接視為禁止其離去,並開始起算黃金24小時的法定逮捕時限。
台灣基進批評,這項修法完全違背了國際法理上對於「搜索現場暫時留置」與「正式逮捕」的區分,也混淆了「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拘束」。美國司法判例(Michigan v. Summers,1981)中,聯邦最高法院早已確立,為了執法人員的安全、防止嫌犯通風報信或銷毀證據,執法人員在執行搜索時,有權將在場人暫時留置。這屬於合理的秩序維護,待搜索完成即可離去,絕非正式的「逮捕」。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也同樣明定,執法人員在執行搜索時,為了保護現場安全、防止人員逃跑或妨礙搜索,有權為「秩序維護型留置」。
台灣基進也提到,現代組織犯罪(如大型詐騙機房、跨國販毒、兒少性剝削網站如「創意私房」等)高度依賴數位科技。檢警搜索現場時,動輒需要耗費4、5個小時甚至十數小時進行現場電腦鑑識與數位證據鏡像複製(以防遭遠端遙控刪除),隨後還要清點龐大的扣押目錄。如果將這些維護秩序的留置時間全部計入「逮捕24小時」,等於警方在現場搜索完、做完筆錄,法定辦案時間已所剩無幾,只能倉促移送,進而導致證據滅失或錯失追查幕後主嫌的黃金時間。這不是保障人權,這是利用程序陷阱來閹割警方的辦案能力。「法律本應守護良善,而非主動替犯罪集團掃清障礙。」
台灣基進強調,在台灣正極力對抗詐騙橫行、黑道組織犯罪陡升的關鍵時刻,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人權的實質保障已然完備。民眾黨此時拋出毫無國際法理支持、毫無實務配套數據的草案,名為盲從人權,實則看到黑影就開槍。也令人不得不質疑,如此急迫且荒誕的修法,究竟是為了國家長治久安,還是為了柯文哲的個案政治解套?
台灣基進呼籲立委,若執意孤行、罔顧法學界與基層實務界的齊聲反對,台灣將澈底淪為詐騙與組織犯罪的洗錢防空洞、共犯勾串的天堂,「當然,犯罪集團會很感謝台灣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