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3)日召開院會,通過《牌照稅法》第 7 條修正,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修正三讀前,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文,共有 11 款規定,其中第 8 款明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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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院三讀通過《牌照稅法》第 7 條的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賴士葆、民進黨立委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等 5 人再修正動議條文,賦予身障者增加使用上的彈性。

林思銘在初審時則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居住地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的不便。

最終立院三讀修正,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