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37名兒少性影像,高院審酌黃子佼已與37人和解並賠償完畢且均獲同意緩刑,今天依個資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高院說明,黃子佼同時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罪名,應從重以個資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論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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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創意私房販售的37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的性影像,並包括個人資料。
新聞資料中提到,黃子佼自112年2月17日(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這些性影像及個人資料,而無故持有,足以損害37名兒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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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表示,黃子佼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但否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法院認為這些性影像,顯屬關於「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
合議庭認為,相關檔案包含被害人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使取得該性影像之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的身分,自屬被害人「性生活」個人資料的一環。
合議庭也認定,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於112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因此黃子佼所辯不足採信,仍應依法論罪。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表示,黃子佼所為,觸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
王屏夏說明,黃子佼基於單一包括犯意而蒐集、處理本案被害人個人資料,論以集合犯一罪;且黃子佼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應從重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論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王屏夏提及,一審判決漏未斟酌黃子佼涉犯個資法部分,且認定被害人為35名,高院認定被害人為37名,因此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認為,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購買、下載、儲存含個人資料的性影像而持有,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黃子佼一審否認犯行,二審改坦認持有兒少性影像,但否認違反個資法。
合議庭審酌,黃子佼沒有前科、已與37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真意及具體作為,37名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判決1年6月,並宣告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新聞資料提及,檢方併辦的其他性影像,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因疑似被害人未到案接受檢警製作筆錄,甚至有人在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此無從確認這些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所拍攝及被拍時的年齡為何,無法就此對黃子佼論罪,故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編輯:蕭博文)1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