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明訂未來10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經濟部晚間發布聲明表示,對此修法內容深表遺憾,指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一致性要求進行環評程序,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國家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經濟部強調,綠電供應已是台灣維持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要素,綠能供應不足將對經濟發展造成實質衝擊。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觀光發展條例》、《地質法》等修正法案,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今天下午在立院表決通過,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10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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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對環評法濫修、限制光電發展深表遺憾。過去光電環境影響的審查機制採分流進行,在環境敏感區如山坡地的大型案場走環評機制、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但此次修法後,幾乎是無差別將非屋頂型光電全數納入環評審查程序,不僅連民眾設置自用太陽光電設備都成本大增,更可能造成綠電供給不足。

經濟部指出,此次修法未考量地面型光電以複合利用為主,型態多元、申設程序及目的也各異,現況下均分流設立明確規範與機制把關,未來則一致需要走1-2年的環評程序。部分偏遠地區居民、或農漁民,在漁塭塭堤設置地面型光電,希望自發自用以減少抽水等設備之用電成本,未來極易因裝置容量超過本次修法的100平方公尺(約10kw)上限,設置光電板也需委託環評廠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另外,未來若光電板設置距離靠近或僅有道路等公共設施相隔,此次修法強制將鄰近周遭的案場合併計算,漁塭等農業使用面積廣大且彼此相鄰,則需與鄰居合併為一案、協調設置,否則就需要單獨進行環評程序,實在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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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強調,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半導體供應鏈為我國經濟核心,國際客戶已將使用綠電列為合作必要條件,我國已有37家業者加入RE100倡議,合計市值高達新台幣52兆元,2024年營收更高達15兆元;若綠電發展因法規加嚴而受限,不僅會影響企業履行減碳承諾,也削弱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進而衝擊出口訂單與產業供應鏈,最差狀況導致訂單流失、投資撤離等不願樂見之情形。

經濟部強調,發展綠能是朝野政黨的一致目標,對於此次修法表示遺憾,呼籲各界以理性、科學方式討論能源政策,政府也會持續嚴格把關案場開發,確保綠能、環境、產業發展取得三贏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