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憲紀念日,原本是用來提醒國家:權力必須被約束,政治不能凌駕制度。但今天的台灣,這個日子卻帶著強烈反諷意味,藍白紀念憲法的方式,正是一次次證明有多不耐煩遵守它。

不可否認,公法研究在台灣正處於前所未有的高峰。憲法法庭復活後,從五位大法官的憲判主文與三位大法官在法庭外的法律意見,即讀者投書進行比較,憲判主文論證嚴密、文字精準,彼此交鋒時甚至不乏冷嘲熱諷,堪稱近年最精彩、也最具張力的法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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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判決,本應是民主深化的養分。然而,這些專業論戰一旦走出法庭,卻迅速變質。控告、彈劾、連署、杯葛預算輪番上陣;法界名嘴、政治側翼各自選邊站;就連毫無制度責任的網路社群,也能即席發表「憲法見解」。

把憲法當工具,而不是界線

有人聲稱憲法法庭既然已經恢復運作,行政權若不副署某些政治安排,就等同喪失正當性。這種說法,乍聽之下像是在「捍衛憲法」,實際上卻是徹底顛倒憲政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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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副署的合法性,從來不是建立在「沒有憲法法庭」之上。恰恰相反,正因為憲法法庭存在且能正常運作,行政權的每一個選擇,包括不副署都必須承受更嚴格的合憲性檢驗與政治責任。換言之,憲法法庭的存在,不會讓不副署失去正當性,只會讓它更清楚地暴露在制度與輿論的審視之下。

真正把正當性搞錯的,是那些試圖把憲法法庭「工具化」的人。他們不是在問:這樣做合不合法?而是在算:這樣做對中共有沒有利?當憲法只剩下政治開心農場的附屬品,所謂的「捍衛制度」,不過是一種包裝精美的權力話術。

守護的不是機關,而是人民

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那麼問題來了,立法委員難道不也有恪遵憲法的義務嗎?憲政秩序要守護的,從來不是哪一個機關的面子,而是人民的權利。而大法官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為它是保護人民權益不可或缺的憲政機構。

立法委員有權力癱瘓大法官嗎?答案很清楚:不行。從戒嚴到解嚴,台灣社會已經見過太多所謂的「非常時期」、「例外狀況」。每一次都說得天響,實際上卻是在規避法治。組織自主權、程序自主,原本是為了打造不受政治干預的司法,但人民現在看到的是什麼?看到的,是藍白在一步步毀掉憲政根基。

憲訴法第30條,為何站不住腳自不待言。憲訴法是下位法,不得架空憲法本身,也不得實質剝奪大法官的職權。然而,第30條透過大幅提高審查門檻,其目的與結果,皆在於扼殺憲法法庭的運作。

這不是技術性修正,而是制度性破壞。因此,將第30條認定為違憲、不適用,並非擴權,而是必要的憲政自救。憲法法庭在此刻選擇護憲,應該被肯定;但也必須誠實地說:不要期待憲法法庭去終結當前的朝野惡鬥。因為理由其實很簡單,也很憲法,制度不能被「不作為」搞死。

內部癱瘓危機 落入「漸進統一」風暴本身

在台灣製造混亂、仇恨、網攻、紊亂政局、懷疑政府,是中共封鎖台灣前的暖場秀。放在更大的政治現實裡看,「內部癱瘓」早已不只是戰略推演,而是台灣正在經歷的現實。藍白的「戰術性封鎖」,與中共長期操作的戰略上的「塑造統一大勢」,在效果上形成高度重疊。「塑造大勢」核心並非動武,而是讓台灣的憲政防衛體系自動失靈。當制度被癱瘓、預算被封鎖、憲政機關被攻擊,台灣不需要被擊敗,只需要被拖垮、癱瘓。

行憲紀念日,真正該記住的事

行憲是民國36年12月25日開始,象徵的是憲政落實與民主的正軌。偏偏藍白硬要把賴清德類比袁世凱,不只是荒謬,簡直是歷史常識的破產。袁世凱是靠背叛共和、竊奪權力、妄想稱帝的笑柄,最後落得身敗名裂;賴清德則是依憲政程序、透過人民選票產生的總統。把民選總統和竊國者相提並論,完全是自欺欺人。這種比喻不僅侮辱民主,更暴露了說話者的無知與偏見,說到底就是拿歷史罪人來影射憲政下的民選領袖,荒唐到令人發笑。

歷史一再證明,民主體制很少是被外敵正面擊倒的;更多時候,是在內部選擇對法律不耐煩、對制度失去耐性之後,才一步步走向失能。如果行憲紀念日只剩下激情與動員,那我們紀念的,恐怕不是憲法的實施,而是憲政理性正在被消耗殆盡的過程。而這,才是今天真正該被記住的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