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採購效率、保障廠商權益並強化制度公平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提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52條,為採購法施行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目前修正草案已進入預告階段,廣徵各界意見,至115年1月10日截止,各界若對修法內容有意見,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工程會提出。

工程會表示,此次修法係因應長期實務運作中,採購制度出現多項被認為不合時宜或不合理的現象,亟需與時俱進加以調整,聚焦4大重點。

全站首選:「中國台灣+五星旗踩線!」《Alien Stage》快閃店惹怒台灣粉絲 LaLaport火速取消合作

一、強化採購資訊即早公開,並刪除「3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限制。隨著網路資訊高度公開與電子領標成為常態,現行規定已不符實務需求,反而導致僅有1至2家廠商可承作的案件頻頻流標,影響採購效率。經盤點WTO政府採購協定及美、英、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度,並無投標家數的限制,因此,在配套要求機關須公告年度採購計畫、招標文件事前公開閱覽等前提下,研議取消3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限制,避免「湊家數」、「假投標」等現象發生。

二、簡化最有利標作業。近年常被討論的媒體宣傳採購評選案件,實務上,多採「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但因名列限制性招標,易被誤解為未公告採購。這次修法將刪除此模式,回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制度,並規定機關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可決標,免除議價程序,同時刪除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規定。

三、為保障廠商權益並避免不公平契約,工程會擬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的拘束力,使其「剛性化」,機關若有特殊需求須調整契約內容,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此外,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的估驗付款周期不得間隔過久,並明定分包商在主包商遭強制執行時,其契約價金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以降低分包商資金壓力。

當前熱搜:台東一夜連6起地震! 氣象署示警:未來3至7天可能再有規模6.0餘震

四、針對停權制度,增訂廠商免責條款,若廠商已建立並落實合理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且未因此取得不法利益,可舉證免責,以回應業界對「一人犯錯、全體受罰」的質疑。另為防堵違規自然人另設公司或借殼再生,修法規定相同代表人的現有或新設廠商,均受停權效力所及;並加重累犯處罰,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多項違失行為得累計刊登停權期間,最長可達5年。若廠商已遭他機關停權,後續機關應於原停權期滿後接續刊登,以避免處罰效果被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