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國73年海山煤礦等3礦區災變,監委葉大華、賴鼎銘提出調查報告表示,該真相調查報告長達40年未主動公布、各界捐輸善款之管理作業核有欠妥、權責機關也未主動對礦工遺孀等進行訪視或關懷,監察院調查促請行政院督同相關部會及新北市政府確實研處改進。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於16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賴鼎銘提出調查報告,針對73年間原台北縣海山煤礦、煤山煤礦及海一煤礦等三礦區發生重大礦災,造成270名礦工罹難,當時社會大眾各界捐輸挹注善款達5.13億餘元;但3礦區災變真相調查報告長達40年未主動公布、各界捐輸善款之管理作業核有欠妥、權責機關也未主動對礦工遺孀等進行訪視或關懷,監察院調查促請行政院督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確實研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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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葉大華、賴鼎銘表示,73年6月10日海山煤礦發生煤塵爆炸,造成74位礦工罹難,同年7月10日又發生煤山煤礦坑內火災,更造成103位礦工罹難,同年12月5日再發生海一煤礦煤塵爆炸,亦有93人罹難 。不足半年時間,國內竟接連發生3次重大煤礦災變,共造成270位礦工罹難,引發國內外社會極大震撼,國人更踴躍捐輸善款以協助傷亡礦工及家屬。

據當時調查報告指出,接連造成重大傷亡之礦坑災變,雖海山煤礦、煤山煤礦經調查係屬人為疏失,海一煤礦經調查發現為煤塵爆炸,但依據當時礦場安全技術水準而言,則尚無法查出造成爆炸之原因。然因政府迄今40餘年未公布調查報告,致外界對海山煤礦等三礦區災變發生原因莫衷一是。

直至兩位監委接受礦工團體陳情立案調查後,經濟部地礦中心方公布調查報告摘要,接續再公布相關附件資料。惟監院調閱本案資料時,經濟部及新北市政府因年代久遠,致部分資料未能完整回復。除顯示政府對三大礦災之探究與歷史之公開並未積極外,相關歷史文獻保存亦有待強化。

兩位監委說,煤礦曾經撐起台灣發展基礎建設所需的能源,在我國工業起飛,各項經濟建設快速進步之年代,占有非常重要之地位,其貢獻極大 。煤礦產業之發展是承載社會發展軌跡及人民記憶的國家財產,礦工及其家庭更是支撐礦業發展的無名英雄。

行政院允應督同經濟部、文化部、勞動部、新北市政府有關機關,除主動積極公開相關重大災變調查報告,還原歷史真相外,並應有效保存煤礦產業發展史之重要史料,以及研議投入資源研究受礦災影響之礦工家庭口述歷史,並辦理相關文史紀念活動,使這段歷史不被遺忘。

調查報告另指出關於73年間海山煤礦等三礦區災變,政府發起送愛心到礦區捐款活動,各界捐輸善款達5.13億餘元 ,當時三礦區分別組成各礦區災變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訂有捐款運用與管理要點以統籌辦理善款之管理與運用。上開善款於發放罹難家屬撫慰金、養老金等一次性款項後,經各管委會決議賸餘款委託廣慈基金會發放,然該基金會發放年餘後,因發放人數眾多,手續繁瑣,發放期限太久無法負荷,爰於75年4月移由原台北縣政府辦理。

兩位監委表示,台北縣政府雖仍依照捐款運用及管理要點辦理善款發放,惟各管委會中,海山及海一管委會均有罹難家屬代表,且就善款之管理及發放要點未規定之事項,訂有「依管理委員會決定行之」之規定,而廣慈基金會未將善款移回委託人各管委會,竟移由原台北縣政府代管,造成後續善款之運用未有罹難家屬之意見,且捐款管理與運用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亦無法經由各管委會決定。各管委會將善款委託廣慈基金會後,相關礦災救濟工作尚未結束前,即憑空消失,善款管理作業,核有未妥。

此外,監院立案調查期間,向新北市政府調閱88年2月底至101年8月底3礦區災變善款運用情形,該府稱「因年代久遠,查無相關資料」,另該府社會局相關公文保存年限為10年,故憑證與公文亦已銷毀。經查,海山煤礦等三礦區災變捐輸善款長達40年的分配執行,業於11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然執行期間新北市政府稱遭受各界無數檢視與質疑、審計查帳、媒體報導、礦工團體、罹難者家屬陳情,以及議員、各界民意代表關切等,各界對於支用對象、使用項目多有期待與質疑之看法。雖善款迄今發放業已執行完畢,仍請該府將全部善款收支詳情公開向國人說明,以釐清疑義。

兩位監委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雖稱於善款發放期間,每次皆親發予領款家戶,多年來持續與家戶建立關懷暨發放的管道,然該府除於本案調查期間陪同監委訪視部分罹難礦工遺孀及110年3月至4月期間針對海山、煤山及海一礦災遺孀進行電訪調查外,監院調閱該府相關資料並未發現曾主動對礦工遺孀等進行訪視或關懷,以瞭解及掌握礦工遺孀及家屬災後照顧之現況。新北市政府應持續關注礦工遺孀及其家屬之生活照顧需求,並給予適當之協助。

二位監委對於煤礦工人罹患塵肺症及其併發症等情形亦非常關心,詳細詢問過衛福部及勞動部後,雖塵肺症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就醫治療及領取給付。且該等病症已列為重大傷病事項,罹病礦工因該項疾病就醫可免部分負擔。但目前仍有1千多位煤礦工人罹患塵肺症持續就醫中,監委仍請衛福部及勞動部持續關注及強化煤礦工人之醫療及職災補償機制。

而對於當時是否有經濟弱勢礦工(含原住民)於礦場關閉時,遭驅逐情事,經濟部指稱尚查無相關資料。且73年間行政院基於礦業安全與產業轉型,頒布「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為期6年,輔導煤礦礦工轉業及補助礦工資遣。期間共計補助礦工15,577人,補助金額約28億餘元,該部亦稱有效達到照顧礦工與安定社會之目的。

監院實地履勘訪查三鶯部落及三峽區部分罹難礦工家屬,亦稱無被迫拆遷情形,惟學者專家及民間人士透過田野調查等,仍發現部分礦工原長期居住於礦場工寮因遭拆屋迫遷後,沿大漢溪河床自力造屋等情事。二位監委非常關切是否尚有此類情形,已於調查報告中請經濟部及新北市政府就現有資料調查研析有無強制迫遷之情事,並給予適當關懷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