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委員蔡崇義、范巽綠、王麗珍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少將、前副總統賴清德萬里警衛室主任謝靜華技能鑑測造假一事提出調查報告。對於訓練組上校組長盧永榮曾稱,國安局內部調查主席李姓中將曾稱若他扛下一切,就不移送法辦,但法院卻不採信盧員說法。監委認為,國安局對案關人員進行訪談,採用全程錄音或錄影方式留存紀錄,以杜爭議

本案緣於國安局特勤中心訓練組前上校組長盧永榮於110年8月31日涉嫌教唆許姓鑑測官上尉對少將謝靜華體技能鑑測成績改列為合格乙事,該消息傳出後,國安局展開行政調查,發現事涉犯偽造文書罪,遂函台北地檢署偵辦,並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盧員應提起公訴、許員以緩起訴為適當。

全站首選:罷免若沒成功誰負責?楊双子怒:難道我們這些公民要道歉嗎?

盧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9月12日審結,依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盧員有期徒刑1年3月,盧員不服判決再提起上訴。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也曾於114年5月7日分別詢問許員及盧員,於同年5月15日詢問國安局相關人員,並經該局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到院。

國安局調查指出,少將謝靜華於110年8月31日參加年度體技能5公里健走鑑測,經確認謝靜華當日確實完成健走測驗,影像顯示完成時間為47分23秒(健走成績應為49分),但時任訓練組上校組長盧員指示鑑測官許員成績登載不實為44分48秒(健走成績登載為及格的60分)。

盧員對相關提問均回應為其個人行為,並無他人指示要求,係自行就合格率、危險係數及安全等因素下達指示;鑑測官許員雖有質疑,仍配合指示登錄不實成績。

台北法院審理中,被告盧員是於參試人員謝靜華健走即將完成時,向謝靜華表示:「學長不好意思,剛幫你多算1圈了,所以你應該是,應該是多做1圈,剛才多算1圈了」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就110年8月31日特勤中心年度體技能鑑測(3,000公尺跑步或5公里健走測試項目)之現場錄影經該院當庭勘驗,足堪認定該事實存在。

證人許員及案發當時鑑測醫護人員之證述及被告自己之供述,證人許員於證人謝靜華每次開始走新的一圈時均有宣達圈數,被告既在證人謝靜華每次通過終點線時均有關注,又有去向證人許員詢問關於證人謝靜華合格成績等事項,顯然可知證人許員有無計錯圈數。

被告竟在毫無任何根據之情況下,即逕自聲稱證人許○○針對證人謝靜華之健走鑑測多算了一圈,此顯非「誤認」,被告辯稱其於案發現場稱證人許員幫證人謝靜華多算一圈僅是「誤認」云云,顯非可採。

調查報告指出。有關盧員在本案偵審過程中曾辯稱,於111年4月7日特勤中心副指揮官李○○中將有召開應處會議,經主席允諾盧員願承擔一切行政責任,而不將該案件移送法辦乙節,雖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其說法不可採信,並經第二審判決其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監委認為,然行政調查程序如有不正當之情事,將會嚴重損害政府之威信,準此而言,為擔保行政調查合法正當,就涉及刑事犯罪之行政調查,國安局允宜參酌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0點、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等規定意旨,有關涉犯刑事犯罪之行政調查程序,對案關人員進行訪談,採用全程錄音或錄影方式留存紀錄,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