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等案,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自6月2日起延押2月。北院今天公開裁定指出,本案尚需相當時間審理,案情仍有晦暗不明高度可能,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去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等11人,具體求處柯文哲總計2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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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移審後,台北地院1月2日認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涉犯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再於3月28日裁定柯文哲等4人自4月2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日前召開訊問庭,裁定柯文哲等4人自6月2日起延押禁見2個月。

北院今天公布裁定理由指出,羈押本質上是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或擔保之後刑之執行,而羈押要件的審查,無須經嚴格證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屬於本案實體判斷問題,與法院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係。

北院指出,被告等人與共犯及證人供述有差異,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於偵查期間的錄音錄影光碟,也聲請傳喚為數不少的證人,因本案卷宗繁雜、共犯很多,依據目前審理進度,即便已經密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仍有諸多證人還沒傳喚到庭,還需要相當時間進行審理,案情仍有晦暗不明的高度可能。

北院表示,柯文哲等人因涉犯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而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以認定羈押原因已消滅或變更,即原本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北院審酌,柯文哲等人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的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的公益及被告等人的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定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還無法達到防止被告等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的效果。

北院指出,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的進行,因此裁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自6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蕭博文)1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