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22日)將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政務委員史哲今(21)天下午表示,此次修正的重點包括未來運動部掛牌上路後將引進國發基金,促進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全民運動產業發展,此外,也將民間投入全民運動的抵減率調高、範圍擴大,以路跑活動為例,將來有望可以抵稅。
史哲說,運動部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也開始陸續修正相關法規,讓運動的概念不再如同以往的「體育」,而是擴及全民運動的理念,包括:推廣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產業、持續精進競技運動及運動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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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院會的議程,在討論事項部份,由教育部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經史哲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
史哲指出,首先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將會設置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行政法人,並透過修法強化政策工具,如同過往文創法的模式,引進國發基金投資運動產業,透過政府力量讓運動產業更發達,至於投資額度、模式,則要等運動部上路後,再與國發會進行討論。
史哲說,還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現行是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包含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捐贈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及捐贈運動賽事門票予學生或弱勢團體,可100%全數認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用以鼓勵企業擴大投入體育運動參與,未來將新增第六款,促進全民運動的概念。
史哲進一步說明,看到過往企業捐贈體育運動金額約有50至60億元,但全民運動賽事只占2%,多數是大型賽事捐贈,因此行政院將修法增加第六款,只要促進全民運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相關運動賽事就可以全數認列為費用,但認定範圍未來仍需俟運動部訂定相關子法,以目前很多企業舉辦路跑活動為例,未來若認定在全民運動範圍內,就可抵減稅賦。
史哲表示,最後是第26-2條,依現行規定,公司可以透過教育部專戶,對於中央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進行捐贈,捐贈金額在1,000萬以內,按其150%從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及透過專戶捐贈給「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運動賽事,則可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不受前述額度及但書限制,這兩項捐贈抵減未來也將修正提高至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