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上修大法官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判決不得低於9人。行政院覆議則遭否決,不過,民進黨立院黨團則提出釋憲及暫時處分。由於目前憲法法庭人數僅有8人,能否進行暫時處分,頗有爭議。憲法法庭除了發出12日將舉行所謂的「說明會」通知,聚焦在該法是否完成三讀立委外,也首度透露「本件聲請案件繫屬中,尚未經評議決定受理」。
去年總統、立委大選後,出現「朝小野大」情形。國民黨、民眾黨聯手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案,建構完整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豈料,執政黨府院黨團五路齊發,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後,判決文雖然沒有出現「五權憲法」字眼,但卻以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等理由,幾乎完全推翻新法的立法院聽證、調查權力,連過去曾有過的「調閱權」也遭到嚴重限縮。
對此,藍白立院黨團再度聯手,修改「憲法訴訟法」部份條文,將現有大法官15人,得經半數進行判決等規定,上修到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此一修法,也遭到部份法界人士反彈,認為是報復性修法。不過,近來也有人認為,大法官本就不該介入政治性事物。最典型的則是前總統陳水扁在成功高中的演講。
修法後,行政院則以它是憲法唯一可提出覆議機關,提出覆議,但還是遭到立法院以多數否決。總統賴清德則公告該法生效。
由於目前憲法法庭僅於8人,依新法規定已經不能進行評議,也不能進行違憲宣告。但能否進行暫時處分,頗有爭議。
該法未修正的第43條第3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但新公布的第30條第4項則規定,「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也就是同一部法律對於暫時處分程序卻出現不同規定。
雖然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釋憲案,並提出暫時處分,不過,總統賴清德去年提出7名大法官時,原本民眾黨團放行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但卻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反對,認為劉靜怡過去都罵民進黨,現在還通過她人事同意權,「不如去自殺」。在柯建銘祭出黨紀下,劉靜怡不僅被賴清德總統自己的黨團封殺,等於讓憲法法庭完全進入停擺階段。
不過,憲法法庭對於自己目前到底受不受理該案,還是不表態。它在今日發出的聲明表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提前公開之。本件聲請案件繫屬中,尚未經評議決定受理,惟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提前公開書狀,本件公開書狀如附件2至11所示。憲法法庭也預計於5月12日下午2時於憲法法庭行公開說明會。
至於有待說明的,憲法法庭則請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及專家陳述意見。主要聚焦在當初修法過程,本案三讀程序依91年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第三讀會審查完竣,其作為審查標的議案,依議學原理,仍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現行法對此漏未規定,反而滋生無謂疑義,應予增列。」如何確定「第三讀會審查完竣」?所稱「其作為審查標的議案,依議學原理,仍應付表決,以得最終之審查結果。」意義為何等爭議。
不過,憲法法庭所提出的相關爭點,顯然也與過去釋字342號解釋文精神有背。該號解釋文強調,「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