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8旬劉姓婦人因長期照護全身癱瘓的腦麻兒子長達50多年,疑似因心力交瘁,在兒子口中塞了裝著1萬元的紅包袋,以膠帶纏繞口鼻的方式將其悶死。一審法官判處2年6個月,但同時建請總統考慮依《赦免法》特赦劉婦。
此事一經披露,獲得廣大的迴響,各界意見領袖紛紛貼文響應,認為此乃典型的「長照悲歌」,殺兒之舉實屬無奈,動機是出於愛,其情可憫。甚或連衛服部長也在立院質詢時呼籲總統給予特赦。唯獨總統府態度保留,認為個案尚在司法程序中,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政府不會介入個案。(司法大概只有在這時候最獨立,始終忘不了樺樺那句「司法干預初選」啊!)
坦白說,屢屢面對類似的人倫悲劇,大家總是用很感性的心態去看待,不外乎覺得當事人也太辛苦、其情可憫、照顧幾十年也夠了……各種同情的情愫疊加起來,自然就產出了「特赦」的結果。
然則,法律本該是「觀其行,不誅其心」,罰的是行為本身,而少去深究背後的動機為何。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一樣是殺人,隨機的殺害陌生人、以及精心策畫謀殺仇人或壞人,兩者之間,後者難道就該被輕饒麼?若這樣的立論成立,那麼,這社會不就亂套了麼?
是與非、善與惡、恩與仇,那都是個人私領域的事,國家根本無從查證與介入,自然只能透過行於外的行徑,來規範良序社會的存續。假若事事都有例外,那這法律還有信賴度可言麼?
回到這起人倫悲劇,大家之所以心生悲憫之心,不外乎犯罪當事人年紀大了,又照顧身心障礙的孩子幾十年,夠了,沒甚麼好苛求了,所以值得原諒。但那是建基在「慈母」的意象下,倘若相同的罪行,是出自長年怨懟腦麻兒的母親之手,擺明了就是不想照顧了才下此毒手,您覺得該特赦麼?
甚或,年紀砍半,四十歲婦人,同樣因著染役需要隔離,放不下家中稚齡的孩子,所以將其悶死,您覺得也該特赦麼?
顯然,沒了慈母的光環,不存在幾十年被生活拖磨的「資歷」,沒有高齡的身分,沒有身心障礙的孩子,以及殺害稚齡幼童等情境,相信「特赦」兩個字,大家絕對說不出口吧?!
由此看來,大家之所以訴諸「特赦」的舉措,頗有點像是一種「贖罪心態」,直是覺得正因著整個社會照護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諸此陰暗角落中的個案未能被及時察覺,才會讓照顧者不堪長期照顧壓力,做出逆倫的惡行。
但大家不覺得很殘忍麼?在其付出一生精力、獨自面對經濟與照護壓力,等到其心力交瘁之際,才來祭出特赦這種何其卑微的關懷,會不會太遲了?假若當事人真是慈母,特赦之後,獨自活下來的她,會快樂嗎?恐怕一輩子都會囚禁在心的牢籠裡吧!畢竟,她殺了兒子啊!
換個角度想,如果殺兒的結果是必然的,那又何忍讓當事人承受近五十年的照護壓力呢?殺就是殺,總不能覺得,殺害被照顧者,得要歷經多年的照護折磨資歷才有資格吧!那根本只是糟蹋當事人的一廂情願吧!
試想如果國家有安樂死的政策,結果會不會不一樣呢?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在某個彼此都覺得合宜的甜蜜點,經當事人同意,以安樂死了結自己的生命,讓已無生活尊嚴的被照顧者有個善終,照顧者也可以就此放下親情道德的枷鎖,雙方都得到更好的結果,是不是比甚麼狠心悶死強太多了麼?
類似的案例,太多太多了,充斥在社會中的各個角落,這起悲劇,只是冰山一角,甚或比這還慘的境遇,多不勝數。若政府不即刻正視該問題的嚴重性,未來相仿的情事肯定層出不窮,試問每個案子都要如法炮製的搞特赦嗎?!
安樂死,不是「國家殺人」,換個角度想,是國家提供另個選擇,讓人倫事件有可能朝向更好的結果發展。生命誠可貴,但尊嚴價更高,社會何其現實,沒經濟、沒精力,就只能吃土,與其過著毫無尊嚴的日子,生不如死,那麼,「死亡」為何就不能是一種選項呢?籲請政府嚴正評估安樂死的合宜性,別再偽善而不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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