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13日投票,反對票高過同意票。不過,還是有民進黨立委或支持者認為明年立委「大罷免潮來臨」,想要透過藍綠支持度差不多的地區進行罷免,以改變朝小野大情形。不過,立法院法制局16日提出「日本、德國罷免制度之法制研究」,指出日、德在國會議員採「自由委任說」,都沒有罷免制度。

法制局研究指出,罷免制度可從法國大革命後產生「國民主權(la souverainete nationale)」與「人民主權(la souverainete populaire)」的尖銳對立。宣示「國民主權」的資產階級主張,至高的國家主權歸屬於國民,而所謂的國民本身,並非是自然個人的集結體,而是具有抽象人格的超越性概念,由於國民是不具自然表意能力的概念存在,因此為求主權得以現實行使,必然會導出國民委任的代表制設計。相對於此,傾向「人民主權」的平民認為,主權必須歸屬於人民,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集合,而是具體的社會契約參加者全體,亦即由各個具有表意能力的市民所組成,故主權的行使也必然是由人民為之。作為個人集結的人民,既是主權的歸屬者,亦是實際行使者。

反映在議會政治上,國民主權論將代議民主的基礎設定在「純粹代表(自由委任)」的意涵之上,只有依選舉產生的議會始得行使立法權,而議員及議會在行使職權時,無論於法律上或是事實上都必須獨立於選民,受到絕對充分的保障。換言之,選舉是產生代表的法定方式,並非是選民指令的強制委任,各議員作為民意代表,不應受到特定選民的意志束縛,而是以國民整體作為考量。

而人民主權論則強調「強制委任」對民主理念的重要性。在直接民主無法實現的前提下,代議民主至少要盡可能地接近直接民主,因此,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必須如實呈現選民的意志,而受到自身選民指令的直接束縛。無論是法律上或是事實上,民意代表都不允許有擺脫選民託付而獨自行使職權的情事。

而原選區選民為何得以罷免其所選出之民意代表,法理源自於議會代表的強制委任說,此說認為議員既然由各選舉區選出,則為各該原選區選民之受託人,而非全國人民之受託人。

至於日本,在地方制度上,強調住民自理的地方自治理念,形成對地方首長及地方議員之罷免法制度。依日本地方自治法第 81 條及第 82 條規定,有權選舉地方自治團體的議員以及行政首長之住民,依地方自治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選區有選舉權者 1/3以上之連署,得對選舉管理委員會請求進行該議員或行政首長之罷免投票。同法第 83 條41明定,當罷免投票獲逾 50%同意時,該議員或行政首長隨即解職。德國在地方首長上,則也是有罷免制度。

不過,國會議員部分,日本、德國基於自由委任說,未有罷免機制。日本憲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國會議員為全國人民之代表。德國基本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聯邦議會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付託與指示之拘束,而僅服從其良知。均採自由委任說,於憲法規範上刻意將國會議員與原選區選民之連結性模糊化,國會議員一旦當選,即成為全國人民之代表,而不受原選舉區選民意思之拘束,因此未制
定任何罷免規定。

至於台灣,罷免不以被罷免人有違法情事為限,司法院釋字第 401 號解釋已確揭示,政治責任亦是罷免的基礎,例如因行使職權所為的言論或表決行為不當,選民得依法行使罷免權;且罷免的理由沒有限制,因此,行使職權所為的言論或行為不當於我國亦可能成為公職人員罷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