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5家國籍航空公司要求女性空服員必須穿著裙裝制服,甚至要求鞋跟高度,必須穿絲襪、化妝等規定,空服員工會陳情認為,容易造成走光、偷拍、墊高上班成本,並違反性別平等,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後認為,認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

此外,調查中勞動部則站在雇主立場認為,許多事業單位會要求員工穿制服。倘若制服只有裙裝就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恐茲事體大,且可能許多雇主因為有成本考量,無法提供兩套制服(裙裝及褲裝),而改成只提供褲裝,反而影響到想穿裙裝的員工。

我國有6家國籍航空公司設有客艙組員(空服員),中華、長榮、星宇、台灣虎航、華信、立榮,其中僅台灣虎航所有空服員的制服皆為褲裝外,其餘各公司的女性空服員則限著裙裝制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23年8月1日就此提出申訴,女性空服員如未符合規定,航空公司會進行複檢,直到符合規範。此類多項針對女性空服員的服裝儀容規定,都是強烈「物化女性」的行為、嚴重的性別差別待遇,違反CEDAW。

工會也表示,航空公司進行飛安訓練時,如開關艙門、急救、及時協助乘客避難、跳滑水道和救生艇等,男女空服員均著褲裝,服勤時則限制女性空服員僅能穿著裙裝並搭配絲襪,恐影響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

工會也說,即使一般情況,女性空服員座位係面對乘客,也會擔心裙子曝光問題,過去也曾發生乘客偷拍事件。

人權會調查發現,女性空服員穿著裙裝,在客艙服務上有些動作不太方便,例如伸手取高處物品、蹲下拿取餐車的餐盤以供餐,還有公司要求在商務艙服務須以蹲姿協助乘客點餐等。

空服員表示裙裝有曝光、跌倒、不利緊急應變等健康安全風險。以日常工作而言,很多需要蹲下、舉手及爬高,或坐下的動作,容易曝光或跌倒。同時,起降時會坐在乘客面前,有些女性空服員穿著裙裝會感到在意或不舒服,也有被乘客偷拍的案例。

1家空服員反映後,公司僅回應以「側身坐下」方式作為防範,且不允許空服員以其他衣物遮蔽。此外,短袖的袖長過短或袖口過寬,幫經濟艙乘客移動登機箱位置等舉手動作時,容易暴露腋下。

對於鞋跟高度,人權會也表示,長榮原規定在行進間要穿7公分的高跟鞋,經過工會爭取後修改為3公分,又於桃空職工向桃園市政府申訴期間,修改為2.5公分的中跟鞋。

至於反對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航空公司F還指出,如果不重新打版設計,使用現行女性機場運務員的褲裝給女性空服員換穿,初估至少需5,000萬元,會造成庫存管理成本很大的負擔。空服員不是公司全部的員工,不宜將公司所有資源放在空服員制服上,而影響其他員工應享有之年終獎金等福利。

對相關爭議,勞動部似乎呼應雇主說法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在各行各業,許多事業單位基於企業形象或管理考量會要求員工穿制服。倘若制服只有裙裝就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恐茲事體大,且可能許多雇主因為有成本考量,無法提供兩套制服(裙裝及褲裝),而改成只提供褲裝,反而影響到想穿裙裝的員工。

行政院性平處表示,限制女性員工只能穿裙裝或高跟鞋,且非基於工作需要,則違反CEDAW第5條(a)款,是刻板印象的一種,這就是性別歧視,而且是直接歧視,因為它很明確地就是區隔男女,而且是針對女性才有這個規定。如果這家公司提供的制服是可以穿裙裝也可以穿褲裝,就符合性別平等,沒有刻板印象。

此外,6家航空公司皆規定女性空服員須著絲襪服勤,其中有2家尚規定執勤時須攜帶備份絲襪;男性空服員著襪子。

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7月23日第1屆第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之調查報告,認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一如歐美紐澳地區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裝及褲裝制服選項;而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應參照CEDAW規定,並應依據CEDAW制定指引,協助業者訂定符合性別平等、職業安全、兼具多元民主參與決策機制的服儀規範。

人權會另提醒,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易使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政府必須確保所有的工作場所都不歧視,並應提升雇主和勞工對於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的認識,方能達致CEDAW所保障的實質平等。

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在處理申訴時,應嚴格要求雇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之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另建議政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