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汙收賄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方法院今(11)天下午開第3次羈押庭,法官裁定收押禁見,理由為鄭文燦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高,且鄭文燦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與資歷,具有更高的逃匿能力,加上鄭文燦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收賄500萬元主導「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華亞科技園區)旁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並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罪、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經桃檢2次抗告、桃園高等法院2次發回、3次羈押庭,桃園地院法官裁定收押禁見。

桃園地院發布新聞稿提到,鄭文燦7月5日應訊前的當日上午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他的秘書,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他的秘書。鄭文燦的秘書也多次居間為被告廖俊松等人傳遞訊息,顯見確有串證之疑慮。

桃園地院指出,鄭文燦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其中一名被告住處,足見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的疑慮。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與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的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的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的人員未到案,

桃園地院續指,該各人員的待證事實是為證明鄭文燦接受廖俊松等被告請託後,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的作為,而與鄭文燦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關;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的證人身分,而非憑空抽象論述,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的證人仍存在影響力。

桃園地院強調,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的可能性應屬有據,串證的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予以擔保,本案仍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的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也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與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的事實。

桃園地院說明,鄭文燦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難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必要,故命鄭文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