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出打詐四法,其中,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檢察官、司法警察為了偵查犯罪或蒐集證據,無需法官許可,即可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就最近王義川事件,民間團體質疑,這次修法確實開放網路流量紀錄,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在這種沒有門檻或沒有要件下,就可以任意調取人民基本資訊。甚至,只要你在家上網,也可連結到某個網站,就可以辨認出「你白天去看青鳥,晚上去幹什麼」。

行政院提出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法》,列為立院優先法案。不過,民間團體認為,其中《詐防條例》、《通保法》有諸多爭議,並於今(4)日舉行「監控開大門,國會同意嗎?」記者會,發表聯合聲明。

其中, 《通保法》第 11-1 條原本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但政院版對於該條第1項刪除法官保留條款。第2項修改後,不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另外,《通保法》第3-1條第3項新增: 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紀錄。

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林俊宏說,台灣目前詐騙非常嚴重,政院也提出四個法律修正案,但對人權的侵害是非常大的。在數位網路上面,政院開始思考如何管制網路。修了通保法,將調閱個人通訊資料,不需要法官保留,也就是司法警察想要調取個人資料,不需要法官許可。

林俊宏說,另外,網路流量部分,包括一個人散佈多少網路,上了多久,一個人在網路上喜歡什麼,通通可以調閱。完全沒有門檻,開放司法警察可以調取每個人上網紀錄,任意監控每一個人。立法理由只是很簡單地告訴人民,這樣的侵害是很輕微的。其實一點都不輕微。

媒體也詢問,王義川最近稱透過電訊基地台可以取得人民遊行等個資。而政府機關則稱,相關資訊最後還需法院同意才能給予,未來修法後,是否司法警察機關即可調閱參加集會遊行者相關資料?

林俊宏表示,這次通保法修法確實開放網路流量紀錄,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在這種沒有門檻或沒有要件下,就可以任意調取人民基本資訊。

開放文化基金會董事長李柏鋒也稱,王義川的事件他們討論的結果就是,這個資料應該是是從電信公司流出去的。因為,電信公司可以用商業手段買個ID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所以,他可以買個A的人從板橋跑到小草集會地方。某個B的人從中和跑到青鳥協會。所以,他就可以反推回來,青鳥的人是從哪邊來的人,小草是從哪邊來的。這就是側寫(profiling)。這個通常出來是ID,沒辦法知道是誰。但如果是電信自己人,就可以去查電信人員對到哪個人。

李柏鋒說,若現在通保法3-1條通過,他根本就立刻知道你是誰了。因為你在家裡上網。例如,我要去青鳥協會,就會上網去查這個活動,他就會知道你的特性,直接確認出你這個人,白天去看青鳥,晚上去幹什麼。

另外,網路詐騙頻傳,這次《詐防條例》新增快速封網,規定「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但民間團體質疑,除了過去多次誤封事件,甚至沒有法律授權。反而這次開放空洞的授權。他們強調,確實,在特定危急情形下,緊急處置有其必要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亦允許緊急無令狀搜索,但前提是必須符合特定要件並且執行後應報請法院准許等事後審查規範。同理,在立法允許緊急封網的同時,亦應制定出相關要件與程序以確保不遭濫用,例如:緊急封網的具體發動要件;緊急封網發動單位在封網完成後的幾小時內必須向獨立機關提出審核申請;獨立機關應於幾小時/幾天內完成審核;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當事人之救濟制度等。

為了確保緊急封網機制不受濫用而侵害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司改會呼籲在相關發動門檻與事後審查規範尚未制定之前,不應縱容無所拘束的封網空白支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