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午三讀制定《再生醫療法》後,再三讀《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讓再生醫療雙法一次到位。民進黨邱議瑩表示,法案的通過讓台灣成為繼日本、韓國之後,第三個為再生醫療制定專法的亞洲國家,這是台灣醫療進程的一個里程碑。
邱議瑩表示,《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的通過,將讓生技業者讓研發不再只是紙上作業,不再只是人體試驗,而是能夠完全量產為更多病人造福。
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主要明定,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及分類,並規範再生醫療製劑業者與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的相關規定;並針對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之再生醫療製劑,制定有附款許可制度;以及再生醫療製劑藥害適用之救濟規定。
同時,三讀條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是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及複合製劑,若有藥商欲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
此外,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需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間,申請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唯有為配合「恩慈治療」,再生醫療製劑完成第2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許可,且期滿不得展延。
救濟程序上。三讀條文明定,救濟得以保險為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時,若有不良事件發生案例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的全部或一部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