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國內最重要的政治爭議莫過於立法院相關國會改革法案的討論,比較沒有爭議的大概就是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與立法院院長的記名投票。而除了總統國情報告外,那最大的爭議就是藐視國會與所謂調查權的問題。這兩者我們都要先下結論,就是可否訂定,可以。但要怎樣定是個問題。

首先藐視國會到底何所指,怎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藐視國會呢?而在美國法,如果大家還記得的話,最近川普幕僚就因為不配合國會的調查而受到處罰。不過,這個處罰程序還是要經過法院。但這個部分用在調查的部分有道理,如果在質詢的部份規範類似的規定就會有疑問了。官員赴立法院質詢不管是院會或者是委員會,乃基於責任政治的表現,而我們的質詢更有全世界獨樹一格的即問即答制度。這個不代表其他國家不是即問即答,而是我們的問答是言詞辯論式的問答,倘若如果有不回答之情況,則應該要由主席進行處理。而如果官員態度不佳,或者不回答問題,主席也應該制止。而這種政治上的紛爭,基本上也應該透過政治手段解決。而且官員的不配合,也要自負後果。因為立法者負責法案、預算審議,當你不配合,立法者就可以自己決斷。而第二個部分就是大家討論的反質詢與所謂超過質詢範圍,這個在概念上面也無法界定,倘若要處罰將會面對構成要件不明確而會有違憲的問題。而我們這樣的質詢制度,將沒有辦法出現的是議題的討論與辯論,最終質詢就流於吵架。

第二個部分在國會調查上面來說,從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來說已經肯認了立法院可以以有調查權,最早的文件調閱到通知陳述意見都在肯認的範圍,而大法官也肯認了不配合其實應該可以給予罰鍰的效果。不過,其後一直無法的問題在於在調查權立法上面,政治上應該如何選擇。最重要的莫過於,人民有沒有配合義務。因為目前憲法當中明確擁有調查權的是監察院,但監察法其實對於人民的調查沒有強制措施,這一點也顯現出歷來立法者在處理這題的慎重。因為立法院依據憲法的職務應該是針對行政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來進行質詢,以及法律、預算等議案的審議。所以整體的國會調查應該要有個定位,而不是變成想調查就調查的手段,因為國會調查畢竟不是國會的主要職責。

政治影響最大的莫過於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尤其要有過半數立委的同意,將會讓未來人選的提名上妥協性更高,但這點是大家沒有注意的地方。不過最終憲政上最大的問題,還是總統國情報告的爭議。這個源自於美國憲法,而從原本國民大會職權移植過來的條文,在當年國民大會選出總統,總統自應該向國民大會負責的環境下,向國民大會報告並沒有疑問。而有個問題是從國民大會時代就會延伸過來的問題是,那總統要回答什麼,因為在當初李登輝聽取國民大會代表建議後是有回應的,不過回應的部分倘若涉及到行政院長的權限,這樣反而會讓本來就複雜的憲政體制更為的混亂,而想要藉由法律的修改讓政治情勢穩定的思考就無法達成,最終空轉的不會只有立法院,而是整個國家了。

文/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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