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近日表示,未來要成立國會特偵組,全力推動打貪打腐,國會革新,聽證權、調查權及不得藐視國會等入法,以達監督制衡的目標。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六大國會改革主張:一、總統每年定期國會報告;第二、國會人士人事審查及同意權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改成記名制;三、行政院機關首長任命至立法院進行聽證權;第四、建立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第五、訂定藐視國會罪;第六、重新恢復特偵組。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除了上述的主張之外,特別加碼提出擴大國會人事同意權(援引美國國會的權力),主張內閣閣員都必須要經過國會聽證,再行使同意權及針對不適任或重大違法失職的行政首長,國會應擁有解任權。如果按照國民黨黨團的這些主張改革之後,台灣的立法院儼然從立法部門變成太上國會或是準司法機關。本文針對國會特偵組、調查權和藐視國會權、內閣閣員聽證同意權及解任權等部分認為有擴權違憲和違反憲政運作之虞加以分析。

一、成立國會特偵組

國會是立法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沒有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或偵查手段,根本無法成為特偵組。2004年立法院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會條例規定,有關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委員會管轄;本委員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本委員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條文,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85號解釋宣告違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換言之,過去國民黨所提的「國會特偵組」條例已經被宣告違憲,第十一屆立法院如果再制定類似的條例,也將會被再次宣告違憲。立法院如果可以扮演司法院的功能,將成為太上國會,視權力分立為無物,集所有權力於一身。

二、調查權和藐視國會權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其所得調查之對象或是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換言之,調查權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協助立法的目的。在美國憲政運作的經驗中,國會調查權絕對不是至高無上的權力,也不能任意調查所有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檔案和資料,特別是屬於國防或安全的領域、外交談判的磋商、行政調查檔案或正在偵查的案件等等。

美國行政部門針對國會的調查可以主張行政特權來進行回應,必要的時候訴諸司法機關裁決或是由行政和立法機關進行協商。美國國會立法規定,可以針對來國會卻不願意進行作證的證人,動用國會警察以藐視國會罪逮捕,以民事處罰或是刑事處罰論處。但是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聘請律師到國會一起偕同回答聽證和調查,甚至針對相關的問題可以提出反對回答的請求。亦即,由司法機關來衡量和判斷藐視國會罪是否合法或是不合法,都不是由國會做最終的決定或處罰。

我國目前的規定是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85號解釋,如果在立法院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目前我國的規定還是以行政處罰為主,而不涉及刑事追訴。同時,我國憲法有監察院的設計,監察院得以向行政院及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文件(憲法九十五條)。易言之,立法院如果擁有絕對的調查權力,將架空監察院的功能。立法院針對立法相關的調查事項如發現有違法失職的人員或事項,可以向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告發,而不是獨攬調查權來扮演監察院的角色。如果立法院要擁有完整排他性的調查權,應該要先進行修憲廢掉監察院,才能遂行其的意志。

三、內閣閣員的聽證權和同意權以及解任權

我國憲法在九七修憲之後,國會針對行政院長的提名並沒有同意權。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只能執行質詢權或是倒閣權。換言之,內閣是由行政院長領導、負集體責任,憲法並沒有個別閣員相關的負責機制或是解職規定。同時,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行政院長的任命都不需要行使同意權,焉有其閣員要行使同意權的道理。國民黨立委希望擁有閣員的解職權,請按照修憲程序,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經由中華民國公民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來實現內閣閣員個別責任的規定。

最後,我國憲政運作的問題之一是國會議員並不遵守憲法,甚至是訂立出明顯違憲的法律。立法院針對憲法上的保留權力有行使的自由,但是不能逾越其他憲政機關的權力,更不能自我擴權或集中權力。美國國會之所以有完整的調查權是因為美國國會是三權分立的第一權,屬於政府部門的一環。台灣的立法院是國會,並不是政府的一部分,立法諸公不要高舉改革的大旗來囫圇吞棗式的移植和抄襲美國的制度,硬搬一套不適合台灣憲政運作的國會改革方案。

文/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蔡榮祥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