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Metoo事件自政壇開始延燒不斷,燎原演藝圈、教育界、體育圈等各方領域。對此行政院修訂《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並於今(13)日草案通過。校園部分,參照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的規定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旨在避免師生戀中,師長濫用權勢的問題。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根據新法案,若情節嚴重,性平會將可做出最重終身解聘的懲處。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部分,除了原來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增加「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這部分指的是校長或教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性與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林騰蛟進一步說,其實這部分目前在校園防治準則當中就有規範,現行作法是由性平會調查後,教評會做相關處理,這次修法則是將類似情形提升到法律位階規範,未來若有嚴重違法教師專業倫理的情形,可以直接由性平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但仍須待後續子法訂定配合。

負責性平3法修法的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天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補充,現行針對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行為,本來就有一定做法,這次是希望透過修法明文化,讓未來處理有法源依據,並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態樣具體化。

他表示,不是所有師生戀都會陷入上述規範,而是必須違反態樣、一定條件,才會啟動校園性平事件調查。

現行就有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機制,這次修法後則將加嚴,包含:

一、明文保障吹哨者;

二、性平事件行為人若是校長時,將由學校的主管機關負責調查;

三、校長涉案須於調查期間調整或停止職務;

四、行為人是校長、教職員工時,調查小組需全部外聘;

五、學校性平會處置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由主管機關性平會直接審議等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