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將來臨,新北市有民眾想使用疫情前在旅展購買的住宿券,翻箱倒櫃卻遍尋不著,於是提出信用卡刷卡簽單以證明確實有購買事實,還願意向警方報案並寫下切結書以示負責,請求旅館直接讓他全家入住,或註銷遺失的禮券並補發新禮券。但業者表示該禮券並非記名式,故適用「認券不認人」而拒絕配合。對此,新北市消保官表示,業者對遺失無記名禮券的消費者,依法並無配合補發義務,建議消費者應妥善保管禮券並儘速使用,以免遭受損失。
消保官指出,一般市售禮券屬於民法第719條規定的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必須向發行人提示禮券,才能請求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給付。此外,一般市售禮券也屬於民法第728條所稱之「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民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當此種票券遺失、被偷或滅失時,就算原購買人通知店家票券遺失或被偷,店家仍應對持券者提供服務,無論是拾獲、上網購買或竊盜者,而原購買者不得要求店家補發,也不得要求店家不提供服務給持券的人,更無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票券無效,頂多只能向撿到或偷券的人請求返還、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記下禮券編號,要行使上述權利有實際上困難。
另一方面,雖然在演唱會等現場演出藝文表演場合有「認券不認人」的例外規定,即民眾若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但消保官解釋,此為針對藝文展演所定的特例,其他類型票券並無類似規定。
消保官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曾有極少數旅宿業者同意讓遺失禮券的消費者入住案例,但該業者也將面臨該禮券持有人憑券請求入住或請求退還禮券返還現金的風險,故多數業者不願配合,消保官也難以強求業者配合。
除了呼籲業者於消費者不慎遺失票券時,應積極提出協助消費者的彈性處理方案,消保官也提醒民眾在購買餐券、住宿券等各類票券時,應考量自身需要購買、儘速使用,更應妥善保管,否則一旦遺失,依現行規定,原則上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或請求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