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高雄一名簡姓女員工因為快篩陽請病假,沒想到卻遭到龔姓老闆的責罵和解僱,她認為這是違反《勞基法》,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闆支付2萬5134元的薪資和3326元的勞工退休金。龔男否認自己是老闆,聲稱只是司機身分,但法官查看了簡女和龔男的通訊紀錄,發現他們之間有明顯的僱傭關係,因此判決龔男敗訴。

簡女在去年5月2日於龔男開的店裡做商品包裝和銷售的工作,每月薪水2萬6000元,每日工時7小時,月休5日。然而,在去年6月5日,她突然發燒,快篩結果呈現陽性,被確診為新冠肺炎。高雄市衛生局通知她必須居家隔離治療8日,不能外出工作。她將這個消息告訴了老闆和另一名陳姓同事,並按規定請了病假。沒想到,老闆竟然對她大發雷霆,說「公司都已經人手不足了,為什麼還要快篩」,並當場通知她不用再來上班了。

簡女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對待,於是一狀告上法院。 龔男在法庭上辯稱,他和簡女沒有僱傭關係,他只是一名司機,店裡的老闆是姓蔡的人。但法官審理後發現,從簡女和龔男的對話記錄中可以看出,他們都互稱「老闆」和「員工」,而且龔男可以自行決定員工的薪資、上班時間等事項。

法官認定他就是店裡的實際經營者,而非司機。法官也指出,勞工因確診隔離治療而請病假是合法的權利,龔男卻因此解僱簡女,違反了《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因此,法官判決龔男必須給付簡女2萬5134元的薪資和3326元的勞工退休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