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提前預告下,立法院今(12日)順利三讀《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為抑止海洋汙染加劇,《海洋汙染防治法》全面性的修法,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罰鍰從原本最高150萬元,大幅提升至,可處100萬元以上、最重1億元以下罰鍰。

《海洋汙染防治法》這次的修正範圍,涵蓋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的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等5大主軸,現行條文共61條,全案修正後共69條,是修法新增及修正條多達65條的「大修法」。

今天立法院三讀後,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並明定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來源。

罰則方面也大幅調高,若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一公里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汙染事件者,罰鍰金額也提高至50萬元到5000萬元。

此外,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提升至最高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汙)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規模開罰3萬元至3000萬元。

管碧玲表示,海洋污染不只不能惡化,而且要有效遏止,「不惡化,要遏止」是這次修法的目的,這次修正案即在於將事前防範的精神納入條文當中,未來將透過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也針對部分罰則酌情加重,以達嚇阻違法污染行為之效果,提升各界對海洋污染防治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