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騰訊網》報導,近日,中國杭州市一位市民小孫發現在外賣平台上點的「 烈焰牛肉風味小串 」味道不對,詢問商家後得知小串竟是鴨肉做成,於是找到商家協商。對此,商家的解釋竟是 :「 牛肉風味 」是一種「 口味 」,並不代表食材成分,並表示顧客可能是對這種「 口味 」吃不慣。
商家姚先生辯稱 :「 牛肉小串 」和「 牛肉風味小串 」,肯定是兩種概念。他強調 :「 牛肉風味 」是一種「 口味 」,外賣平台上也進行了食材標註,因此,不同意小孫的賠償要求。
然而,小孫對這樣的解釋並不能認可,他認為,牛肉本身廣義的定義是一種「 食材 」,不是一種「 口味 」,在商家沒有針對具體食材名稱進行標註時,不可能所有的消費者都會按照商家的想法去理解,商家的行為有欺詐性質,因此商家應提前進行標註。小孫還表示,商家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對他作出退一賠十,不足一千賠一千的補償。
對此,研究方向為食品安全法的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肖峰表示 :「 牛肉風味 」的商業宣傳,是按商家的經營邏輯,還是依消費者的生活理解,是一個關鍵。此事件屬於餐飲經營者通過網絡平台銷售食品的情形,商家負有通過平台網頁、平台內通訊信息等真實說明的義務,對商品的配料、成分等進行標註。本案中,商家未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且宣傳的信息中含「 牛肉 」的字詞,與實際成分「 鴨肉 」存在用材的衝突。
肖峰更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看,食品質量的廣義理解,除非事前有明確說明和顯眼標註,否則屬於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情況。「 消費者保護立法中,對經營行為欺詐消費者的認定,以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欺騙、誤導通常認知水平消費者的性質和合理可能性為限,並不過度在個案中追究特定消費者是否上當 」。
因此,針對小孫提出的賠償問題,肖峰表示,要看鴨肉質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後是否會造成消費者人體健康損害,引發食源性疾病。不過從公開報導看,此事件應該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虛假宣傳問題,不屬於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因此,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買 1 賠 3,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算的規定,不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第二款的 10 倍賠償。
肖峰建議,消費者維權可優先考慮平台舉報、消協調解、向監管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反映,通過和解和調解方式進行,效率高、成本相對低;如不可行,注意保存證據後起訴處理。
商家的解釋竟是,「 牛肉風味 」是一種「 口味 」,並不代表食材成分 圖:翻攝自陸網
中國杭州市一位市民小孫發現在外賣平台上點的「 烈焰牛肉風味小串 」味道不對,詢問商家後得知小串竟是鴨肉做成 圖:翻攝自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