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這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至於疫情衝擊,有些企業改採遠端居家辦公,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就索性把出勤紀錄取消了;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講好就好,雇主壓根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色。殊不知,這些都是違反勞基法的NG行為。

勞檢處長陳淑貞解釋,出勤紀錄並不限定於「打卡鐘」單一模式,舉凡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紀錄系統、應用程式APP,只要能如實反映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可選擇符合需求、經濟考量的記載方式,並無強制規範。另外,針對居家辦公或經常外出工作的勞工,雇主也可以約定,先以平時的工作時間記載於出勤紀錄上,如有加班,再核實登載加班起迄時間,做為雇主計算工資與加班費的憑據。

由於實務上雇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議,雇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任」,把過錯推給勞工承擔。但此一說法,勞檢處並不買單,因為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承擔。陳淑貞提醒,雇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而非遭勞檢單位查核時,才想方設法卸責。

陳淑貞表示,出勤紀錄在勞雇關係中佔有極為重要的位置,無論是計算勞工經濟生活所仰賴的工資與加班費,或是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定,均需憑藉出勤紀錄加以佐證,可說是查核勞動條件的根本。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恐遭罰9萬元至45萬元罰鍰。為保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奉勸雇主切勿貪圖一時方便,還是及早建立出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