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民眾消費習慣改變,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立法院今(3日)三讀《商品標示法》 修正草案,將網路平台業者也納入規範,若違法情節重大,地方主管機關可逕予處罰;並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可進行檢查,若妨礙或拒絕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上午宣布三讀《商品標示法》 修正草案後,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發言說明,今天修法重點有四項,第一、因應科技發展並與國際接軌,修正製造的日期必須採國際慣例,必須標示為年月或年周,有時效性的商品還必須加註到「日」。第二、兼顧商品的屬性,增加標示的彈性化。第三、增加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也納入規畫當中。第四、增列重大違反者,可逕予處罰,這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該次修法後,於《商品標示法》第15條增列,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 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 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於20條增列,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修法條文也新增,若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 當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且考量部分類別商品可能採行電子標示方式的需求,修法也增訂,經濟部可以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可以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