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少子化衝擊而生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在仍充滿爭議下,今(2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被列專案輔導的學校,停辦後解散、清算的賸餘財產,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而不動產歸屬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縣市 。

私校退場條例因涉及棘手的學生安置、教職員保障等退場機制,還有複雜的財務問題,自2017年提出後就爭議不斷,包括:私校退場後,教職員的資遣與退撫條件、 清算後的校產與土地歸屬,以及其中的「轉型條款」,更被質疑恐引發私校惡意倒閉等問題。

在相關團體、立法院朝野始終無法取得共識情況下,立法院會今仍強行審查,藍綠綠委持續私校退場條例第21條,私校退場後是否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退場基金、公立學校,以及第24條,對於要申請退場私校提供3年轉型期等爭議條文意見分歧。

而在民進黨立委人數占優下,仍以表決方式通過的三讀條文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情形外,其於賸餘財產歸屬,得依董事會決議,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而不動產歸屬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轉型條款則在三讀條文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內」,得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或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若屆滿2年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應視辦理情形要求辦理停止全部招生、重新組織董事會、停辦及解散。

而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基金來源除政府預算撥款,包括基金孳息、受贈、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收入等。 另就退場學校校師的資遣慰助金,將依在職年資比例,發給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