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三接工程發生2次海事案件,都造成藻礁受損,面積分別為5,800平方公尺及110.29平方公尺。監院今(19)日認為,中油內部控制功能失序,嚴重欠缺警覺性及應變能力,確有違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導改善。

監委田秋堇、趙永清調查,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工程工作船2次擱淺事件,發現中油任由承商採用不精準的免費海象預測軟體工具,進行海事工程施工準備,也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預先防範海氣象動態變化,且中油與廠商簽約時所訂之停工浪高標準又較為寬鬆,無法即時反應瞬變之海氣象,導致施工中船舶斷纜、擱淺造成藻礁受損。

監委指出,事故發生後,雖已要求承商提升海氣象預報系統,並增強船機之硬體改善,但中油對於停工浪高標準仍寬嚴不一,對於災害防救之預防機制不足,中油確有怠失。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中油。

監委表示,台灣四面環海,受限於氣候、海流等因素,使得海上施工風險升高,而海難發生後之救援難度亦高於陸上交通事故,故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函頒「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監委表示,但中油竟不了解此機制,109年3月28日東坪8號擱淺後,中油違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認為無工安(無人員傷亡)、無環保事故(無海事漏油),即不需通報國營會、海巡署、海保署、航港局等相關主管機關,致拖延多時後,該等機關透過媒體方知發生事故,以致輿論嘩然對該等機關交相指責。

監委表示,8個月後,11月20日昭伸26號擱淺在大潭電廠出水口處防波堤上,中油僅以跨部會緊急應變簡訊通報群組,通報各主管機關等作為,屬補強作為,非屬正常通報程序。此2次海事案件,中油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即以其他船隻先拖離事故現場,致外界批評猶如駕車肇事逃逸,中油相關作為,確有失當。

監委表示,中油三接工程發生2次海事案件,均造成藻礁受損。第一次東坪8號擱淺之海事案件,造成藻礁受損面積相當於5,800平方公尺。第二次昭伸26號發生海事案件,導致藻礁受損面積約110.29平方公尺。中油內部控制功能失序,嚴重欠缺警覺性及應變能力,經核實有違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委還批評,根據台灣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依海委會109年5月27日海保字第1090004240號函及會勘報告,難認東坪8號斷纜、拖行事件後,柴山多杯孔珊瑚群體有受影響而死亡之情形。但依據監察院現場履勘,該2次事故確實造成部分藻礁受損,經濟部應該督促中油提升海事工程施工期間維護環境安全之規劃,確保未來不再發生海事案件。

監委表示,這地區就殼狀珊瑚藻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群體之生物多樣性基礎研究資料相當缺乏,為降低中油三接建造期間及後續影響藻礁之生態,行政院應該督促有關機關於該區之海洋生態保育加強科研能量,以促進海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