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今年3月24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重點有二,一為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訂定申報門檻,估計約有2千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免除申報,二為強化管制監測提報資料的規定以及不符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規定時,採取以查核資料核算最高空污費的處置方式。 

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污費訂定申報門檻後,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的應申報門檻規定為超過每季10公斤,估計約有2千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免除申報,環保單位一年可減少約7萬件申報審查案件,節省約新台幣3千萬元的行政成本。

此外,增加補繳金額分期繳納可延長至36期的規定,以降低業者補繳空污費的負擔。強化管制監測提報資料規定及不符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規定時,採取以查核資料核算最高空污費的處置方式,期許嚇阻工廠以不實造假的煙囪自動連續監測資料短報短繳空污費,也增加主管機關審查空污費申報的審查效率。

環保署表示,本次主要針對地方環保局與業者於實務執行所遇問題及爭議進行修正,修正強化空污費收費辦法相關管制措施,並使規定更合理及實際。另外,為降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公私場所對於重新核算或追繳期限的認定爭議,增訂重新追溯核算期限,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通知提報查核資料時間之前一季起,若有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得重新追溯核算5年內應繳空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