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重大酒駕事故頻傳,立法院今(24日)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案,針對酒駕累犯定義嚴格年限,從原本5年改為,10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另提高酒駕同乘者的罰鍰金額,從原本600元至3000元,大幅提高至6000元以上1萬5000元。

道交條例35條第一項,三讀後明定「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另提高酒駕同乘者的連坐罰鍰金額,明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而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標、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吊扣汽機車牌照的時間,也從3個月延長為半年。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發言則表示,這次的修正還有相當的不足,她和許多立委仍認為,必須加強法人管理的連帶責任、提供酒類者的責任、酒駕納入防治教育或酒癮治療以及強化酒精鎖措施等,可惜在這次修法中沒有納入,讓國人覺得可惜,希望未來修法仍再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