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昨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預計明年7月起,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保麗龍等發泡塑膠材質飲料杯。消基會對該政策表達肯定與支持,呼籲業者加速政策實施時機,及早採用環保材質的飲料容器。
消基會指出, 109年度飲料營業額978億元的飲料,若以1杯平均50元計算,台灣1年販售的手搖飲料就達19.56億杯,飲料杯的包材耗費非常可觀。
而在回收經濟市場中價格低廉的保麗龍飲料杯,碰到回收鏈和飲料業的消極阻礙,加上法源問題,以致禁用保麗龍制度受到挑戰,2013年的禁用政策,延至2021年才開始嚴格禁用。
消基會指出,目前訂有「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的縣市包括有:台中市、台南市、桃園市和金門縣,但隨機調查結果發現,「清心福全」飲料店(彰化4家、南投2家、雲林1家、屏東1家)、茶の魔手(彰化1家、雲林1家、台中則是塑膠杯外罩保麗龍套件)和傻瓜冰茶(高雄1家)都仍用保麗龍材質當作容器或容器套。
而昨日環保署發布規範草案,明定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