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 (22) 日預告,明年 7 月 1 日起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 (如保麗龍) 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且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環保杯至少應有 5 元價差;違規者最高可罰 6,000 元,並可連續開罰。
環保署表示,國內淨灘調查結果顯示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的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環保署說明,2022 年 7 月 1 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 (例如保麗龍) 的一次用飲料杯,地方政府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
此外,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新台幣 5 元價差的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少 5% 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 15%。
而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可處新台幣 1,200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