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工作的重要目標之一,是根據民主憲政的常規,回過頭來檢視在朝向民主化改革之前,極權或威權體制對人權的不當甚至是不法的傷害問題。台灣過去在長期的威權統治下,以反共的需要,或是國家安全的考量之名義,有相當多的政治案件,其中雖然有一些是真的匪諜案件,不過更多的是冤假錯案;有的人縱使沒有被捲入正式的案件,但是在當時的氛圍及情治單位的作為下,亦遭到或多或少的傷害。
就此而言,釐清當初侵害人權相關事件的真相,探究相關加害人的責任,進而期待在前兩者的基礎上,彌補過去公權力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造成的傷害,並記取歷史教訓,深化自由、民主、人權的價值,強化社會的共同意識,以期避免重蹈覆轍。
自從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來,台灣社會對於過去長期威權體制下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不當侵害人權的作為,也做了一定程度的彌補與反省,但是,「只有被害者,沒有加害者」的問題也多次被提出。因而在轉型正義法制化之後,探究加害者及其責任,成為重要的課題。在前述脈絡下,社會輿論關心過去告密、佈建的問題,並進行探究是可以理解的。
線民問題很複雜,不該見物就開槍
不過,如果過程中揭露的只是一部分的檔案,只從檔案中看到、或透過檔案比對找到少數提供情資的線民(告密者),就將之視為轉型正義的重點工作,或是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不僅必須思考會不會因此疏漏對侵害人權體制及決策者責任的處理,還必須注意檔案內容本身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相關情治單位檔案的內容,存在不少錯誤,甚至虛構的部分,有進行查證。而針對近來社會輿論關注的告密者(線民)或是情治人員的作為或責任,有必要依照其身分、職務及作為做深入的討論。基本上被運用、收買佈建的線民,和編制內的情治人員,他們的身分、任務不同,加以區分、討論,似乎較為合理。
就編制內的情治人員而言,執行公務(監控、情蒐、偵訊)時,是否有製造假的訊息,甚至製造冤假錯案,藉以滿足他個人的私利,如類似《自由中國》在1951年指出的誘民入罪而獲取獎金,或是製造案件來累積他的業績,便是重要的劃分標準。
根據目前看到的資料,也有部分後來以叛亂罪起訴的案件,涉案的當事人原本遲疑、甚至無意進行串聯來反對國民黨政府,可是在檔案中卻發現,滲透進入組織或人際網絡的情治人員鼓動當事人繼續往下發展組織,而後等組織發展到一定的狀態,再行「破案」,將當事人逮捕、判刑。類似這種製造冤假錯案的情形,就相對情節重大。
不過,在這類案件的當事人訪談中,發現也有情治人員努力保護實際上並沒有叛亂作為的當事人,減少事件不當的傷害。其次,則是提供假的情報,使當事人人生受到影響,甚至被秋後算帳入獄。此外,假如情治人員沒有製造冤假錯案,甚至也沒有提供不實的情報,也必須釐清他進行相關案件的偵訊偵查之時,有沒有不當的審訊、侵害人權的問題。基本上有製造冤假錯案、提供錯誤的情報,導致當事人受害,與在偵訊的過程中不當審訊、侵害人權,是兩種不同的狀況,應被檢討的責任也有所差異。
反之,若是情治人員沒有製造冤假錯案,沒有提供錯誤的訊息,也沒有在偵訊的過程中涉及不當的審訊,而是根據上級的指示進行相關的偵查、調查,那當然又和前述的狀況是不一樣,而有必要站在整個情治機關,也就是整個結構上來進行討論。而類似1970年代初期,原本奉命來整頓台大的張德溥總教官,透過其權限保護洪三雄等人的作為,則值得彰顯。
線民或告密者的查核要小心
至於所謂的告密者或者是線民的問題,也有不同的情形,必須分別處理。根據當時的制度,有些人是被迫必須進行對受害者監控,譬如當時政府要求受難者刑滿或者開釋時必須要有保人,而制度上要求保人的工作之一,就是必須針對他所保證的人進行持續性的監控,而且還必須定期提出報告。
就此而言,如果沒有提供虛構或是故意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這樣的監控或者是報告的行為,應該是可以合理地理解。其次,在案件發生或是偵訊的過程中,有些受難者也被捲入所謂密告的爭議,因為有受難者在偵訊時,因為遭到刑求,被迫招供或是做出不實的自白,甚至引發牽連其他人的事件。此實為制度上、歷史上的不幸,因而有必要在歷史時空脈絡中,理解事情發生的原委,同時更必須探究應該為此種不幸事件發生負責的相關人員。
至於在案件偵訊的過程中,無故誣指他人犯罪,甚至在沒有遭到刑求的狀況下,造成無辜人士受害,這樣的密告行為,和前面討論遭到刑求或不當偵訊被迫招供的狀況又不相同,有必要再分別處理。
相對於體制內的情治或治安人員,或是被捕後在偵訊中涉及提供訊息、告密的相關人士,目前受大家矚目的是被情治單位吸收的所謂線民,這些線民主要是受到情治人員的要求,監控特定的異議人士或團體,而進行偵防或是提供情報的工作。而線民雖然是做類似的事,但是在性質上也有所不同,其中有的是支領(固定)津貼,有的是沒有支領津貼;同樣從事工作領取相關的費用的線民,他是否曾為了達成績效而製造不幸的事件,還是純粹基於當時「愛國心」的驅使來進行密告工作,在性質上也不一樣。
除了領取津貼的有無,還有一個重要的判準是所謂的線民,有沒有在偵防異議人士的過程中提供不實的情報,造成冤案或是其他對人權侵害的事情。特別是,為一己之私利,或是人際間的利害關係來構陷當事人的作為,平反、究責,屬理所應為。其次,則是為了達成相關的績效,不惜誣指、誇大、抹黑被監控人的相關行動或言行,也必須加以檢討。相對地,如果提供的資訊是事實,沒有造成被監控者實質的傷害,也沒有冤假錯案的發生,對此一類型線民的歷史評價,與前述的狀況應該予以區別處理。
誠如一般瞭解的,檔案資料合理的公開、應用,是轉型正義工作重要的基礎之一。不過,就筆者過去研究雷震的經驗,根據雷震的日記記載,情治人員虛構報告,虛報給予線民或相關人士的金錢,也不是沒有的事。若是沒有進行事實的考證、釐清,看到檔案中出現的線民或告密者就開槍,也可能會造成無辜的人在轉型正義的過程中遭到不必要的傷害。
加害體制更須究責
就轉型正義探究當事人責任的面向而言,必須注意目前轉型正義的推動,有時會有所謂「獵巫」的現象,若是透過報導或是傳聞,會不會出現:雖然找到若干在歷史上曾造成對當事人傷害較小的告密者,卻忽略了在制度上更必須負責的是製造加害事實的重要官員、幹部,或是製造、強化加害體制的有權者。就轉型正義而言,後者或許是更應該被檢視的,否則抓小漏大,離轉型正義的理想也有相當的落差,這是值得審慎思考的問題。
最後,以有人被指控是情治人員為例,就必須比對編制內的情治人員的名冊/受訓班別名冊,如果屬實,也有必須針對其被指控的行為再進行查證,而不宜將傳聞當作事實來處理。在前述查證的過程中,官方檔案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因而在轉型正義推動的過程中,檔案的保存相當重要。而且,有的檔案就個別的內容來看可能無關輕重,不過當幾件檔案湊在一起,卻可能可以呈現重要事件的拼圖。不少威權時期的政府檔案,表面上與政治事件或白色恐怖沒有明顯相關,但是否真的如此,必須經過研究、過濾才能加以掌握,因此呼籲政府有必要暫停銷毀威權統治時期的檔案,以利後續轉型正義工作的進行。
作者薛化元:現任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政大台史所教授、曾任政大文學院院長
著作:《雷震與1950年代台灣政治發展:轉型正義的視角》
《戒嚴時期「非政治性案件」與轉型正義範圍的省思》
《戰後臺灣政治發展的軌跡: 從強人威權體制到名列自由國家之林》
轉載自思想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