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嚇阻陸企陸資利用他人名義,或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業務、挖角高科技人才,大陸委員會日前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一、之二,明文規範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的違法行為,而且也加強處罰的力道,從有期徒刑一年提高到三年。陸委會副主李麗珍今(23)日強調,此舉是為了在法制面強化對陸企、陸資來台的相關管理規範。

為有效維護我國資本市場與經濟秩序的穩健發展,確保我國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未來會持續從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角度,在法制面強化對陸企、陸資來台的相關管理規範。

李麗珍說,依據兩岸條例40條之一的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才能夠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近年來部分陸資利用他人名義,或第三地的陸資企業名義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甚至從事挖角我方高科技人才的情況。

李麗珍表示,為了嚇阻這些違法行為,陸委會與相關機關研議,擬具了兩岸條例第40條之一,第93條之二的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的違法行為,而且也加強處罰力道,從有期徒刑一年提高到三年。同時,陸委會也研擬兩岸條例第93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將陸資隱匿身份或資金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來台投資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

李麗珍強調,這是為了有效維護我國資本市場跟經濟秩序的穩健發展,還有確保我國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未來將持續從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角度,在法制面強化對陸企、陸資來台的相關管理規範。